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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办[2011]94号
【颁布时间】 2011-12-30
【实施时间】 2011-12-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5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创建重庆市生态园林城市(区)活动的通知

[接上页]
(二)申报条件。

  1.申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了重庆市生态园林城市(区)创建工作目标及规划,并已实施3年以上;

  2.已对照《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50563―2010)进行等级评价并达到ⅰ级;

  3.已开展山水园林城市创建活动的,获市级山水园林城市称号3年以上或者获得国家园林城市称号;

  4.近3年内未发生破坏园林绿化成果、生态环境保护、城市市政建设、城市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恶性事件。

  (三)申报时间。

  重庆市生态园林城市(区)评审每两年开展一次,偶数年为申报年,奇数年为评审年。区县(自治县)申报须在申报年的9月30日前报送申请及遥感测试基础资料。其他申报材料报送截止时间为评审年的3月31日。

  (四)申报程序。

  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向重庆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五)申报材料。

  1.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申请。

  2.城市概况(包括城市基础设施情况、城市环境状况等)及最新批准实施的《城市总体规划》、建成区范围图、城市绿地现状图、行政区划图。

  3.城市绿线管制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说明、城市绿线图及媒体公示说明。

  4.城市园林绿化等级评价达标(ⅰ级)自评材料,包括:(1)城市园林绿化等级评价表(详见附表1);(2)对照《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进行自评的综述;(3)遥感测试基础资料(详见附表2)。

  遥感测试由市园林局统一组织,并须在评审年的3月31日前完成遥感测试数据处理分析。遥感测试基础资料一经上报,不得更改;特殊情况下确需调整的,须报经市园林局同意。

  5.对照《重庆市生态园林城市(区)标准》逐项说明材料及相关附件资料。

  6.重庆市生态园林城市(区)创建工作技术报告(文字材料及dvd音像片,其中dvd音像片时长不超过12分钟)。

  二、评审

  (一)组织管理。

  市园林局负责组织建立重庆市生态园林城市(区)评审专家委员会,成员包括建设、环保、规划、市政、风景园林等方面的专家和管理人员。

  重庆市生态园林城市(区)评审专家委员会负责对申报区县(自治县)进行创建指导服务、审查申报材料、实地考查及综合评审。

  重庆市生态园林城市(区)评审专家委员会每个成员原则上只限参加创建指导、材料审查、实地考查和综合评审中的一项工作。

  (二)评审程序。

  1.材料审查。

  市园林局负责从重庆市生态园林城市(区)评审专家委员会中抽取有关专家,对申报材料和遥感测试基础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

  2.问卷调查。

  对申报重庆市生态园林城市(区)的区县(自治县),须在实地考查前进行问卷调查(详见附表3)。问卷调查由市园林局统一组织,由专业社会调查机构具体实施,问卷调查分析报告须在开展实地考查的10天以前完成。

  3.实地考查。

  经过遥感测试达标的申报区县(自治县),市园林局将组织专家考查组进行实地考查。实地考查采取既定线路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抽查主要针对遥感测试结果进行,抽查线路及内容由考查组组长确定。

  申报区县(自治县)至少应在考查组抵达前两天,在当地不少于两种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布考查组工作时间、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便于考查组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考查组须在实地考查结束后一周内,将经考查组所有成员签字确认的书面考查意见报市园林局。

  4.综合评审。

  市园林局负责组织召开重庆市生态园林城市(区)综合评审会,从重庆市生态园林城市(区)评审专家委员会中抽取评审委员,对申报区县(自治县)的创建工作进行综合评审。参加综合评审会的评审委员不少于11人,且为奇数。

  评审委员通过查看申报区县(自治县)园林绿化等级评价材料、重庆市生态园林城市(区)创建申报材料,观看创建工作技术报告dvd音像片,听取实地考查评估意见和综合评议等评审程序,对申报区县(自治县)进行投票和打分,形成综合评审意见。

  实地考查专家组只负责汇报实地考查情况,不参与综合评审的投票打分。

  重庆市生态园林城市(区)问卷调查综合得分占综合评审得分40%。

  (三)评审结果公示。

  重庆市生态园林城市(区)综合评审意见经市园林局局长会议研究确定并报重庆市人民政府审批前,在市园林局网站上公示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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