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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42号)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提高服务业统计工作水平,现就加强和完善全区服务业统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 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发展服务业,是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必由之路。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对于准确反映服务业发展规模、效益、地区布局和行业分布情况,科学制定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提高服务业管理水平,实现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区服务业统计工作不断加强,在重要的服务业领域相继建立了比较规范的常规统计制度。但仍存在着基础不牢、范围不广、制度不全等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在扎实做好本地区、本部门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资料报送、信息共享、数据发布等方面的相互沟通,不断提高我区服务业统计能力和统计数据质量。 二、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42号)精神,按照整体设计、规范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步推进的要求,建立健全科学、统一、全面、协调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和信息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服务业统计范围和基本内容,加强数据质量控制与评估,完善服务业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明确部门职责分工,推动建立覆盖全区的信息共享机制,不断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使服务业统计数据能够真正全面、系统、完整地反映全区服务业运行和发展状况,为自治区党委政府宏观调控、制定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三、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健全统计体制。 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任务重、要求高,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市县分级落实,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自治区统计局要依据国家服务业统计制度制定自治区服务业统计调查综合制度,指导行业管理部门建立健全服务业统计制度。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据本行业管理的职责和政府宏观决策的需要,建立健全行业服务业统计制度。行业服务业统计制度的建立要遵循国家服务业统计制度基本框架,并报自治区统计局批准备案。各级政府统计综合部门要按照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服务业调查名录库,依据行业管理部门提供的服务业相关基础数据对辖区内的服务业数据进行汇总、评估、上报,提出分析报告。 (二)严格统计范围。 服务业常规统计对象,主要包括从事服务业活动的基本单位法人、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等三个类别。民航、银行、证券期货、保险、电信、邮政、石油等系统所属企事业法人的自治区、市(地)级分支机构,视同法人单位参加服务业统计。 服务业统计范围,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以上共14个国民经济行业门类,具体包括45个大类、193个中类和432个小类。相关服务业行业的详细分类及代码参见《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服务业各行业的活动成果主要体现为服务业产品,对服务业产品的统计依据产品分类进行。具体的产品范围包括46个大类(代码51-96)、245个中类和477个小类产品。相关服务业产品的详细分类及代码参见《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 (三)明确统计内容。 服务业统计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本行业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指标、业务指标和服务业增加值等。 1.企业(单位)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开业(成立)时间、组织机构代码、企业(单位)详细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行业类别、登记注册类型、机构类型、控股情况、执行会计制度类型、从业人员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