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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财务指标:企业主要包括资产总额、固定资产原价、折旧、营业收入、营业税金及附加、应交增值税、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利润、应付工资总额、应付福利费总额、保险费等。金融类企业的财务指标依据相关财务会计制度确定。行政事业单位主要包括资产总额、固定资产原价、折旧、本年收入、财政拨款、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年结余、本年支出、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经营支出、经营税金等。民间非营利组织主要包括年末资产、固定资产原价、折旧、收入合计、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费用合计、业务活动成本、人员费用、日常费用、税费、管理费用等。 3.业务指标:是指各服务业行业对外提供主要服务的数量或交易额,具体内容根据各有关部门建立的统计调查制度确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类单位不设业务指标。 4.服务业增加值:主要包括劳动者报酬、固定资产折旧、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等指标。各服务业行业增加值根据相关统计调查数据及行业行政业务记录核算。 (四)规范统计方法。 服务业统计基础数据采集应以周期性经济普查为基础,综合运用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和行政记录等多种方法。 1.充分发挥普查功能。在经济普查年份,服务业统计基础数据的采集应结合普查进行,不重复开展服务业年度统计。在非经济普查年份,可利用通过普查得到的相关参数,对服务业常规统计数据进行推算和验证。各级统计部门要及时做好名录库的更新与维护工作,为开展服务业常规统计提供基本单位信息。 2.适当使用全面调查。对限额以上的服务业企业(单位),以及重要部门或行业的服务业企业(单位),原则上使用全面调查的方法采集基础数据。重点服务业企业(单位)应建立联网报送数据制度。 3.广泛采用抽样调查。对难以取得全面调查数据的行业或小型及规模以下服务业企业(单位)应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收集样本数据,科学推算总体数据。推算的营业收入和其他主要指标的最大相对误差应不超过10%,概率保证度须在90%以上。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也可以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取得个体经营户的相关基础数据。 4.积极利用行政记录。铁路、民航、海关、教育、卫生、金融等系统的行政记录比较完善,可加工生成相应的服务业统计数据。各级统计部门可利用财政部门的财政收支等数据,科学推算行政事业单位的增加值及其构成数据;利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的相关行政记录资料,科学推算个体经营户营业收入和增加值等主要数据。 (五)依法实施统计。 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服务业统计工作,如实申报统计调查内容,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和篡改统计数据。要加强服务业统计数据管理,严格保守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要建立服务业统计数据公布制度,下一级统计部门的服务业统计数据须经上一级统计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对外发布。各有关部门在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服务业统计数据之前,必须先报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审核,按照权限公布的统计数据应与同级统计部门保持一致。 (六)加强审核评估。 各级统计部门和服务业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服务业统计“下管一级”的工作力度,完善服务业数据质量监控评估体系,全面评估本地区、本部门的服务业统计数据,确保基本单位不重不漏、基层调查表完整清晰、基础数据准确可靠。要通过指标间、报表间的逻辑审核,确保经济指标与相关会计、业务核算资料相一致,本期数据与上期、上年同期数据相协调,表与表之间关联指标相协调。要重点对营业收入、增加值等主要指标的平均值和总量数据进行比较,分析变化原因;要充分利用其他相关指标或参数,如从业人数、用电量、利润率、劳动生产率、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等,进行比较、分析和评估。 四、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 (一)加强组织领导。 自治区政府成立由分管主席任组长,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的服务业统计协调领导小组,专门负责组织、研究、部署、协调全区服务业统计工作。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门(单位)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构,切实加强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领导,要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实施的工作机制。要加强辖区内各部门的配合协调,切实抓好部门、行业、系统内的服务统计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