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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发[2011]157号
【颁布时间】 2011-12-19
【实施时间】 2011-12-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5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财政支持自治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的政策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财政支持自治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的政策意见

  (宁政发〔2011〕15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创新平台是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载体,是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科技进步、社会发展、经济增长的加速器。为进一步推进我区科技创新平台持续健康发展,发挥其集聚创新要素、激活创新资源、培养创新人才、转化创新成果的引领和带动作用,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宁夏的决定》(宁党发〔2006〕49号)和《宁夏“十二五”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一)进一步统筹和整合科技投入。为提高资金使用整体效益,形成职责明确、管理科学、配置合理、监督落实、绩效突出的专项资金运作机制,自治区自2012年起在整合原“以奖代补”资金的基础上,设立“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企业技术中心的创新研发以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和持续发展。

  

  (二)建立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十二五”期间财政科技投入增幅要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使我区财政科技投入水平与建设创新型宁夏的要求相适应。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及放大作用,积极引导企业和社会增加科技投入,形成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多渠道的科技投入格局。

  

  二、鼓励企业加强自主创新载体建设

  

  (一)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各类研发机构。重点支持我区特色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龙头企业建立一流的企业技术创新和产业化平台。自2012年起,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的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奖励资金专项用于企业技术中心改造实验室、购置和更新研发仪器设备及软件,并对已投入使用的仪器设备进行日常维护,提高创新能力。

  

  (二)鼓励中小企业引入区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资源,建立企业技术研发机构。对此类研发机构,以区内企业为主导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连续3年-5年每年给予30万元的资金补助,主要用于支持研发基础条件建设和实验室的日常运行,并优先推荐参加“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

  

  (三)激励创新平台提高综合竞争力。对已建成并投入运行2年以上的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创新平台(包括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施绩效考核激励机制。国家级创新平台每年给予50万元的经费支持,自治区级创新平台每年给予30万元的经费支持,主要用于创新平台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运行经费。每2年开展一次绩效评价,对评价结果得分在70分及以上的,支持资金全额留给创新平台无偿使用;对评价结果得分在60分-70分之间的,取消其享受经费支持的资格;对评价结果得分低于60分的,取消其创新平台资格。

  

  (四)鼓励企业加大对关键领域和重大项目的研发投入。对企业围绕全区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优势特色产业实施的重大科技攻关项目,项目完成并取得相应成果的,按不超过其实际研发投入的40%给予一次性奖励;对于研发失败的攻关项目,按不超过其实际研发投入的60%由专项资金给予弥补。支持平台企业提升研究开发和试验检测设备装备水平,对于企业购入用于重大科技研发和试验检测的设备,单台价值较大的,由自治区财政分5年给予无偿资助,总计不超过设备买价的70%。

  

  (五)鼓励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加大科研投入,尤其是基础研究的投入力度。对当年研发实际投入超过上年部分,视同企业实现利润纳入对企业领导人的绩效考核。

  

  三、加快科技成果引进与转化

  

  (一)鼓励企业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和其他组织机构建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下简称“创新联盟”)。围绕我区重点发展和培育的特色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开展前沿核心技术、关键共性技术的联合攻关,着力突破产业发展的技术瓶颈,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目标产品。自治区财政每年给予30万元的经费支持,连续支持5年,同时积极探索贷款贴息、后补助等支持方式;自治区重大专项、科技攻关和技术创新计划给予优先支持,鼓励创新联盟积极申报国家科技计划,对申报成功的,由专项资金给予配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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