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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农业部
【发文字号】 农办外[2012]1号
【颁布时间】 2012-01-13
【实施时间】 2011-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6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农办外【2012】1号)


  

  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渔业厅(委、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畜牧兽医、水产局:

  鉴于《 关于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 进口 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细则》(农办外〔2009〕7号) 有效期已经截止,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十二五”期间 进口 种子种源免税政策管理办法 的 通知》( 财关税〔2011〕76 号), 我部 制 定 了《“ 十二五”期间进口 种子种源免税政策实施细 则》。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 十二五”期间进口 种子种源免税政策实施细则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种子( 苗) 种畜( 禽) 和鱼种( 苗) 免征进口 环节增值税( 以 下简称种源进口 免税) 政策, 强化进口 审 批管理, 促进良种引进推广, 加强现代农业建设, 根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印发“ 十二五”期间 进口 种子种源免税政策管理办法 的通知》( 财关税〔2011〕76 号), 制定本细则。

  一、种源进口 免税政策范围及管理职责

  农业部种源进口 免税政策的产品范围和用途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十二五”期间进口 种子( 苗) 种畜( 禽) 鱼种( 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 题的通知》( 财关税〔2011〕9 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十二五”期间进口 种子种源免税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关税〔2011〕76 号) 确定。农业部国际合作司 负责农业部种源进口 免税政策年度计划、执行等有关事宜的汇总和协调工作。 农业部种子管理局、 畜牧业司 和渔业局等行业司( 局) 负责本行业种源进口 免税政策的年度计划制定、企业资质审核、进口 免税审批及完成情况总结等工作。

  二、免税进口 计划申请和审批

  农业部有关行业司( 局) 每年 10 月 向 有关单位发出 通知, 征求下一年度的进口 需求; 根据上报的计划及行业实际需要科学制定下一年度免税进口 计划, 报国际合作司 ; 国际合作司 汇总后于每年 1 月 31 日 前向财政部( 抄报海关总署和国 家税务总局) 报送本年度进口 计划和上一年度的免税进口 执行情况。 对其中计划免税进口 数量大幅超过上一年度财政部核定免税进口 数量的品种需详细说明原因。

  每年 3 月 31 日 前, 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 国 家税务总 局核定并通知本年度免税进口 计划。

  农业部有关行业司( 局) 在核定的年度免税品种、 数量范围内签发种子种源免征进口 环节增值税的证明 文件( 以下简称免税证明文件)。 农业部有关行业司( 局) 应核定、 确认种子种源进口 单位的资质、进口 种子种源最终用 途以及免税进口 申 请数量的合理性等事项。 对不同类型种源免税审批内 容见《 农作物种子进口 免税政策实施细则》 或《 草种进口 免税政策实施细 则》 或《 种畜禽进口 免税政策实施细则》 或《 水产苗种进口 免税政策实施细 则》( 分见附件 1、附件 2、附件 3 及附件 4)。

  在本年度种子种源( 不包括警用 工作犬、 繁育用 的工作犬精液及胚胎) 免税进口 计划下发前, 对于上一年度免税进口 计划中已列名的种子种源品种, 农业部有关行业司( 局) 可以在上一年度确定的免税进口 额度的 30% 以内, 提前签发免税证明文件。 种源进口 单位取得免税证明 文件后, 凭免税证明 文件到海关办理免税手续; 未取得免税证明 文件或报关进口 数量超过免税证明 文件批准数量的种源进口 单位, 按海关规定缴纳进口 环节增值税。

  进口 单位在种源入境后, 应当立即向 所在地有关管理部门 和农业部有关行业司( 局) 备案。 因 计划变动等原因 已获得审批但实际未进口 的, 要将审批表退还农业部有关行业司( 局) 并说明原因。 未按规定备案或退还审批表的, 在补报相关材料之前暂停其免税进口 审批。

  经财政部、海关总 署、 国 家税务总 局核定的种子( 苗) 免税进口 年度计划以及农业部出 具的免税证明 文件在公历年度内 有效,不得跨年度结转。 未经核定或未列入年度计划的进口 种源应照章征收进口 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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