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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 免税进口的农作物种子只能用 于免税审批表限定的用途和地区, 不得挪作它用。 对违反规定的进口 单位,若经查实,暂停其 1-3 年免税进口资格。 附件 2: 草种进口免税政策实施细则 一、免税申请程序 草种进口免税,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按照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规定的条件程序进行申报和审批。 二、免税审批原则 (一) 农业部畜牧业司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年度免税计划, 审核批准免税进口的草种数量。 (二) 同等条件下,按照申报受理时间先后审批发放免税指标。 (三) 对于未在上一年度申 报草种免税进口计划的企业的申请,原则上不予批准; (四) 享受免税进口 政策的草种用 途必须与草业生产密切相关,用于种植以获得各种草产品, 不得用于高尔夫球场、足球场、度假村或俱乐部等高档消费场所。 三、其他事项 (一) 草种免税申请于每年12月15日停止受理。 草种进口 单位应在海关免税放行后的 10个工作日内,将海关《 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和报关单反馈农业部畜牧业司 备案,并于每年12月20日前提交本年度草种免税进口 情况总 结和下一年度免税进口 计划; 因生产计划变动等原因, 已获得审批但实际未进口的, 须将审批表退还农业部畜牧业司 并说明原因。 未按规定备案或退还审批表的,在补报相关材料之前暂停其免税进口审批; 对于本年度草种进口完成量与申报量出入较大的, 农业部畜牧业司将在下一年度核减其免税额度。 (二) 免税进口的草种只能用于免税审批表限定的用 途和地区,不得挪作它用。对违反规定的进口单位,若经查实,暂停其1-3年免税进口资格。 附件 3: 种畜禽进口免税政策实施细则 一、免税申 请程序 种畜禽进口免税,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按照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规定的条件程序进行申报和审批。 二、免税审批原则 农业部畜牧业司 审核汇总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下一年度种畜禽进口 计划, 作为 申 请免税计划的依据。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在审核种畜禽进口 免税申请时, 原则上不受理未在上年度申 报种畜禽免税进口 计划的企业的申请。 对于申请进口 数量超出 上报计划的, 严格按照上报计划审核。 (一) 农业部畜牧业司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年度免税计划,审核批准种畜禽免税进口的数量,出具相关审批表。 (二) 享受免税进口 政策的种畜禽必须与畜牧业生产密切相关, 用于饲养以获得各种畜禽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免税: 1. 用于度假村等休闲娱乐场所; 2. 用于马术俱乐部、宠物俱乐部等高档消费场所; 3. 其他不直接用于或服务于畜牧业生产。 三、其他事项 (一) 种畜禽进口单位应当自海关放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将实际引进种畜禽的情况(包括名称、性别、代次、数量、交易金额、进出口时间、农业部审批编号),以及海关报关单复印件或货物买卖发票复印件以正式文件报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部畜牧业司备案;因生产计划变动等原因,已获得审批但实际未进口的,须将审批表退还农业部畜牧业司 并说明原因。未按规定备案或退还审批表的,在补报相关材料之前暂停其免税进口审批。对于本年度种畜禽进口完成量与申报量出入较大的,农业部畜牧业司将在下一年度核减其免税额度。 (二) 免税进口的种畜禽只能用于免税审批表限定的用途和地区,不得挪作它用。对违反规定的进口单位,若经查实,暂停其1-3 年免税进口资格。 附件 4: 水产苗种进口免税政策实施细则 一、免税审批程序 水产苗种进口免税,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按照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规定的条件程序进行申报和审批。 二、免税审批原则 (一) 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年度免税品种、数量范围内审批; (二) 享受免税进口政策的水产苗种必须直接用 于或服务于水产养殖生产的水产苗种, 不得用 于度假村或俱乐部等高档消费场所; (三) 对于未在上一年度申 报水产苗种免税进口 计划的企业的申请, 原则上不予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