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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五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招标人明示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外。 联合体投标人的资质,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认定;联合体投标人的工程业绩、社会信誉等情况,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各成员所占合同工作量的比例,进行加权折算。 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工程标段中投标。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或者违反政府指导价的报价竞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特定投标人获得不当利益或者投标竞争优势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行为: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其他投标人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投标人的;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的;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的; (四)招标人授意特定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的; (五)招标人授意或者暗示其他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行为: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实质性内容的;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的; (三)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其他联合行动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行为: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变化的;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的。 第三十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弄虚作假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的; (二)伪造财务、信用状况或者虚报业绩的; (三)伪造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资格、劳动关系证明的; (四)隐瞒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信息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三十一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的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招标人不得拖延或者拒绝开标。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逾期送达、未送达指定地点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一般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的代表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评标专家条件。无符合条件人选的,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所需评标专家,应当从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使用国有资金工程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全部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标委员会中,通过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来自同一单位的不得超过两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应当保密。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应当使用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软件系统。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字、盖章的; (二)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四)除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外,同一投标人递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