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
【颁布时间】 2012-01-05
【实施时间】 2012-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7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

[接上页]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的;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自行招标备案手续的;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招标备案手续的;

  

  (四)未在规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五)未按照规定使用标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

  

  (六)未按照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的;

  

  (七)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后擅自终止招标的。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限制投标期限内参加工程投标的;

  

  (二)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在同一工程标段中投标的;

  

  (三)以低于成本或者违反政府指导价的报价竞标的。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电子招标投标软件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