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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违反政府指导价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招标控制价的; (六)联合体投标人未提交联合体协议的; (七)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 (八)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合格投标人不足3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全部投标,由招标人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一般应当在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确定。 第三十七条 招标工程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在工程所在地有形建筑市场对中标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中标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订立书面合同后15日内,招标人应当将合同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减工作量、压缩工期、垫付工程资金等要求,并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第四十条 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非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者技术方案的,应当征得非中标单位的书面同意,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一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投标活动有异议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一)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相关文件3日内提出; (二)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 (三)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结果公示期内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十二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书面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依法查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四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招标投标网络监管系统,推行电子招标投标。电子招标投标软件的开发,应当符合科学、安全、高效、开放的原则。电子招标投标软件经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形建筑市场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有形建筑市场应当具备交易场所、信息服务、监管平台等条件,为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有形建筑市场的设立和审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并对其专业水平、工作实绩和职业道德状况等定期考核。 第四十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招标投标信用制度和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 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检举和控告后,应当依法组织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及时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出处罚规定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