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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文字号】 川府发[2012]4号
【颁布时间】 2012-01-31
【实施时间】 2012-01-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8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实施意见

  (川府发[2012]4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7号)精神,特结合实际提出我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以下简称“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的重要性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保护知识产权和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近年来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推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和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不断提高。2010年10月至2011年6月,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全省开展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集中整治侵权和假冒伪劣突出问题,查办了一批大案要案,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增强了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但一些地区对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重视不够,侵权和假冒伪劣行为仍时有发生,行政执法领域存在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相关工作机制有待完善。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任务, 将此项工作作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提升四川改革开放形象的重要举措来抓,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二、依法严厉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行为

  

  (一)切实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围绕食品、药品、化妆品、农资、建材、机电、汽车配件等重点商品,以及著作权、商标、专利等领域的突出问题确定阶段工作目标,定期开展专项整治,继续保持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的高压态势。

  

  1.严格对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切实加强市场巡查,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和食品抽样抽检,对发现的侵权和假冒伪劣线索追根溯源,深挖生产源头和销售网络。严厉打击无证照生产经营的“黑作坊”、“黑窝点”,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取缔(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2.强化重点口岸执法,加大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力度,有效遏制进出口环节侵权和假冒伪劣违法活动(责任单位:成都海关、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3.大力整治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商品信息,严厉打击互联网领域侵权盗版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依法吊销严重违法违规网站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注销网站备案,规范网络交易和经营秩序(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通信管理局)。

  

  4.创新监管手段,完善重点产品追溯制度,推动落实生产经营企业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质量承诺制度。督促相关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把产品质量关;市场开办者、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要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引导和督促商户规范经营(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质监局)。

  

  (二)进一步强化刑事司法打击。对侵权和假冒伪劣犯罪及相关商业贿赂犯罪及时立案侦查,明确查办责任主体和办理时限,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农资等直接损害群众切身利益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定期开展集中打击行动。发掘相关案件线索,深挖犯罪组织者、策划者和生产加工窝点,摧毁其产供销产业链条。有关部门要主动支持配合公安机关履行侦查职责,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履行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和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职责,支持配合法院做好侵权和假冒伪劣犯罪案件审理工作,依法严惩犯罪分子(责任单位:公安厅、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相关行政执法单位)。

  

  (三)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省检察院、省法制办作为全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工作双牵头部门, 要加强统筹协调,做好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领域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双向衔接。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检查时发现侵权和假冒伪劣行为涉嫌犯罪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并按规定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接报后应立即调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行政执法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尽快明确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牵头单位,建立健全联席会议、案件咨询等制度,及时会商复杂、疑难案件,研究解决衔接工作中的问题。司法机关应当积极支持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办案,强化协调配合。要加快建设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2013年年底前分批全面建设完成,实现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之间执法、司法信息互联互通。除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外,行政执法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案件信息录入共享平台。对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推诿执法协作的,由监察部门或检察机关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责任单位:省检察院、省法制办、监察厅、公安厅、相关行政执法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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