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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鲁政办发[2012]4号
【颁布时间】 2012-01-12
【实施时间】 2012-01-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9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2〕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六中全会以及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全面推进经济文化强省建设的要求,结合近年来省政府立法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当前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现就做好省政府2012年立法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要按照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六中全会以及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着力抓好深化改革开放、完善市场监管制度,加强社会管理和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规范行政行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等方面急需制定或者修订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项目。尤其是要重点抓好稳增长、控物价、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保稳定等方面的立法项目,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制度保障。

  

  二、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进一步完善立法工作机制

  

  政府立法要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充分反映人民意愿,着力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和深层次矛盾。要加强调查研究,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全面掌握第一手材料,找准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增强制度设计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不断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制度和机制,保证人民群众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合理诉求和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体现。有关部门起草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时,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要通过部门网站等载体进行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其中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或者涉及改善民生、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直接关系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特别重要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要在省主要媒体上予以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要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的反馈制度,积极探索建立地方立法公众参与激励机制。

  

  三、进一步增强全局观念,切实加强协调配合

  

  起草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要坚持从全省整体利益和改革开放的大局出发。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起草部门要由主要负责人签署后书面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就涉及的主要制度、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主动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有关部门提出修改意见时,要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后,于收到草案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5日内返回起草部门;逾期不返回的,视为同意。起草部门要对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充分采纳合理的意见;对有争议的意见,要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力争达成共识;经反复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要在报送草案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要加强省法制办在政府立法中的主导和协调作用,涉及重大意见分歧、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省法制办要及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经反复协调仍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省法制办要提出主导意见,报请省政府决定。

  

  四、认真落实立法工作计划,按要求完成起草任务

  

  立法工作计划要求年内完成的重点立法项目,各起草部门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进度,落实工作责任,于立法工作计划规定的审议时间之前3个月完成起草并报送审查;不能按计划完成起草任务的,要向省法制办作出书面说明。省法制办要抓紧进行审查,起草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对条件成熟的立法项目,各起草部门要抓紧工作,尽早完成起草任务。对抓紧调查研究、起草的立法项目,各起草部门也要抓紧开展研究起草工作。省法制办要提前介入各起草部门的起草工作,及时跟踪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加强督促指导。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情况,需要对立法项目进行调整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省政府请示。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立法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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