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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鄂政发[2012]3号
【颁布时间】 2012-01-04
【实施时间】 2012-01-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90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五)强化综合干预,阻断疫情传播。

  

  要强化公共场所业主的艾滋病防治责任,将其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安装安全套销售装置并摆放或提供安全套作为工作检查的内容。要落实对利用公共场所提供服务人员半年进行一次艾滋病性病检测的制度,加强对易感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人群的综合干预。要加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及其配偶的随访和管理,全面落实预防艾滋病婚内传播的干预措施。要规范性病医疗服务行为,加强对性病病人的治疗和综合干预。

  

  卫生、公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提高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服务质量,建立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和药物维持治疗相互衔接的治疗机制以及异地服药的保障机制,将阿片类药物成瘾者最大限度纳入社区药物维持治疗范围。社区药物维持治疗机构可建立延伸服务点,提高服务的可及性。在药物维持治疗难以覆盖的地方,继续开展清洁针具交换工作,降低艾滋病传播风险。

  

  将预防艾滋病、乙肝和梅毒母婴传播工作扩展到全省。各级各类提供孕产期保健及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常规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同时,为孕产妇提供全面、综合、系统的艾滋病病毒、梅毒及乙肝、丙肝免费检测和咨询服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感染艾滋病病毒、梅毒的孕产妇及其所生婴幼儿免费提供治疗、预防性用药、随访等系列干预措施。

  

  三、坚持以人为本,加大关怀救治力度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的关怀救助,认真落实相关政策,保障感染者和病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就医、就业、入学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各地要结合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管理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采取责任到部门、到人的办法,切实落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包保责任制”,实行检测、干预、治疗、关怀全程服务,无缝对接。

  

  继续完善以就地治疗、家庭治疗和医院治疗为主的免费抗病毒治疗服务体系,加强对感染者的定期检测和心理干预,建立病人异地治疗保障机制,扩大抗病毒治疗覆盖面。加强对医务人员,特别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的培训,提高抗病毒治疗的质量。充分发挥中医药治疗艾滋病的作用,扩大中医药治疗的规模。将监管场所的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省和地方艾滋病防治规划。加强对被监管人员的防治艾滋病知识宣传教育、病毒检测和病人的抗病毒治疗工作,健全对感染艾滋病病毒违法者的监管制度,做好其回归社会后的治疗、救助等衔接工作。

  

  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财政、食品药品监管、民政等部门在修订省补充基本药物目录时,适当增加基本药物目录中抗艾滋病病毒治疗和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的种类,扩大用药范围,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切实减轻包括艾滋病病人在内的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

  

  加强对感染者和病人的救助及晚期病人的情感支持和临终关怀。民政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全部纳入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对象。相关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做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医疗救助、大病关怀救助和慈善救助。要紧密结合扶贫开发,支持感染者和病人开展生产自救。继续将艾滋病疫情特别严重的贫困村纳入省重点扶持范围,扶持发展特色经济,改善交通、饮水条件,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在落实上述救助政策的基础上,对省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每人每月补助100元生活费。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另行下发。

  

  四、突出工作重点,强化重点地区和重点人群的防控

  

  疫情严重地区要采取针对性措施,实施“一县一策”的防治策略,探索和完善适合当地实际情况的防控工作模式,强化科学规范管理,提高工作措施覆盖面和工作质量。继续推进艾滋病防治综合示范区建设,加强对示范区的组织管理、技术指导和监督考核,综合实施艾滋病、性病防治措施。

  

  针对流动迁移人口,各地要建立健全以流入地为主、流出地与流入地协调配合的工作责任制,省际、市州、县区实现信息共享、管理互补、服务互动,建立流动人口宣传、干预、救治等综合管理服务联防联控工作机制。

  

  各市(州)对辖区内疫情较重的县(市、区)要实行艾滋病防治目标管理。既往经供、受血途径感染艾滋病疫情较重地区要认真落实相关政策,保障艾滋病感染者、病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努力消除社会歧视,真情帮扶,有效稳定艾滋病群体。依法打击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和利用艾滋病感染者、病人身份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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