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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鄂政发[2012]3号
【颁布时间】 2012-01-04
【实施时间】 2012-01-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90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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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加强基础工作,健全长效机制

  

  (一)切实加强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艾滋病防治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级政府是艾滋病防治的责任主体,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要把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实施好当地的艾滋病防治“十二五”行动计划。继续实行艾滋病防治工作“一把手”负责制,把艾滋病防治纳入政府工作重要内容,落实防治责任。要进一步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议事协调机构,明确成员单位职责,组织推动防治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纳入本部门日常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建立考核制度,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切实落实防治责任。

  

  (二)加大经费投入,保障工作开展。

  

  要进一步完善“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责、多渠道筹资”的经费投入机制,落实艾滋病性病防治专项经费。各级政府按不低于当地总人口人均0.3-0.5元的标准,安排艾滋病防治专项经费,逐年加大投入力度。积极引进国际防治资源,动员和引导企业、基金会、有关组织和个人为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支持。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科学预算和安排艾滋病防治经费。要优化支出结构,积极探索资金科学分配使用办法,向重点地区、重点领域倾斜。要加强资金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加强能力建设,夯实防治基础。

  

  建立完善与防治工作任务相适应的艾滋病防治工作管理机构和服务网络。省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各成员单位和市(州)政府防艾委应设立或指定专门机构,配备专人负责艾滋病防治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集中关押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监管场所要设立专门科室和专人负责艾滋病防治工作。要加强定点综合医院和传染病医院的学科和能力建设,提高综合诊疗能力。要落实国家对艾滋病防治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完善收入分配激励机制,稳定防治队伍,调动防治人员工作积极性。对于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要给予表彰奖励。

  

  (四)动员社会力量,创新管理制度。

  

  充分动员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工商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以及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支持其在宣传教育、预防干预、关怀救助等方面开展工作。

  

  动员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鼓励志愿者积极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加强对社会力量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有关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求申请成立从事艾滋病防治类社会组织的,民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其依法申请登记,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

  

  发挥专业机构、大专院校的作用,开展应用性研究,加强科研成果转化。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吸收借鉴其他国家的防治经验,提高我省艾滋病防治工作水平。

  

  
二○一二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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