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京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
【颁布时间】 2012-01-14
【实施时间】 2012-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91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南京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接上页]
第四十五条 鼓励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和危险废物处置单位,以及重点石油化工、重金属污染物等排污单位投保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区域水环境保护目标和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水环境保护目标考核评价,落实水环境质量责任制;

  (三)保障水环境保护工作的资金投入;

  (四)组织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五)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水环境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承担水环境保护协调机制的日常工作。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和各流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分解方案和削减计划,定期公布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及其完成情况。

  (三)负责水污染防治管理和日常监督、监测,开展水环境保护执法检查。

  (四)负责排污口的统一监督管理,以及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联网管理。

  (五)负责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和信息公布。

  (六)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水污染事故预警和应急方案;接到水污染事故报告后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做好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等有关工作。

  (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保护的监督和管理;编制水(环境)功能区划方案;提出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负责入河(江、湖)排污口设置的监督管理;依法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水量、水质监测,保障饮用水水源供给。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乡水环境项目的建设管理;组织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污水管网;加强对城乡供水水质的日常监测,每半年公布一次城乡供水水质情况;督促供水企业开展水质自检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日常巡查。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污水管网的运营和养护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市政雨水排放口的监督管理;对排入市政排水设施的水质、水量进行监测;对排水设施的运行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种植业、水产养殖和畜禽养殖等农业面源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加强农业水污染防治的业务指导。

  第四十九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主要河流交接断面、重点保护河段等地设立自动监测设施,并与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监控系统联网。监测点设置应当征得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破坏、损毁或者擅自改动水环境监测设施。

  第五十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设置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保证其正常运行,并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联网。

  企业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建立台帐,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台帐保存期不得少于五年,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二年。

  第五十一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数据。检查人员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水环境行政执法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有关场所检查、勘察、录音、拍照、录像、取样或者监测;

  (二)要求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生产记录、排污记录、监测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四)对有关设施、设备和物品予以登记保存;

  (五)依法采取的其他措施。

  检查发现排污单位有违法排污行为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下达限期改正决定,排污单位应当在期限内改正,并报告改正情况。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下达限制其生产、排放或者停产整治的限期治理决定书,责令限期治理:

  (一)排放的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经限期改正逾期仍未达标的;

  (二)排放的水污染物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排放水污染物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超过部分在次年的总量控制指标中同量核减。

  第五十三条  限期治理最长不超过一年。限期治理期间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施跟踪检查。

  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道歉,同时作出环境保护守法承诺,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治理、整顿实施方案,并定期报告实施进度。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