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六、将第七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提高检查和整改火灾隐患、扑救初起火灾、组织引导人员疏散逃生、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保证本单位消防安全。” 七、将第八条改为第十条,第二项修改为:“(二)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居民防火公约,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开展消防安全和家庭防火知识宣传教育;” 八、将第九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二项修改为:“(二)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村民防火公约,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村(居)民委员会对日常防火检查巡查中发现的和群众举报、投诉的本辖区火灾隐患,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不得利用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谋取利益。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不作为或者不当作为给国家和群众利益造成损失的,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对部分文字和其他条文顺序作相应修改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河南省消防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必须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部门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消防安全的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部门和单位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单位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岗位的消防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定期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研究并协调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二)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改善城乡消防安全条件; (四)将消防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消防工作发展需要增加投入,按照事权、财权划分原则,专项解决公安消防队应急救援装备和队站、设施建设经费; (五)根据本地的火灾形势和特点,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六)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社会联动机制,组织指挥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七)建立健全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重大火灾隐患情况,对整改难度较大且严重影响本行政区域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 (八)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在管辖区域内推行基层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模式,做到消防安全责任明确、监管措施到位; (三)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在人员密集场所设置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和消防安全标志; (四)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部署,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