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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
【颁布时间】 2012-01-12
【实施时间】 2004-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91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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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根据生产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四)督促本村所属经济组织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保障本村消防车通道畅通,有条件的应当贮备消防水源;

  

  (六)有条件的可以建立自防自救的业余消防组织,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发生火灾时,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火灾扑救。

  

  第十二条  村(居)民委员会对日常防火检查巡查中发现的和群众举报、投诉的本辖区火灾隐患,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单位应当按照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要求,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责任书的内容应当包括明确的责任人、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奖惩办法等。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应当纳入政府目标管理体系,进行定期考核。考核时,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实行量化考核,考核认定工作由上级人民政府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考核认定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应当纳入本单位内部年度考核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单位考核结束后,应当按照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责任制的规定,予以奖惩。

  

  第十五条  对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造成火灾事故的,按照国家和本省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前款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据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不得利用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谋取利益。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不作为或者不当作为给国家和群众利益造成损失的,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行政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实行行政监察。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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