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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
【颁布时间】 2012-01-05
【实施时间】 2012-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91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62号)


  

  《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12月16日市政府第13届16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陈建华

  二○一二年一月五日

  


  
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维护城市环境整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工程建设和建筑物、构筑物拆除等活动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现场作业环境、市容环境卫生和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并有效减少对周边环境不利影响的施工活动。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和建筑物、构筑物拆除的有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抢险救灾工程、铁路和军事建设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文明施工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文明施工举报热线(12319),建立工程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和投诉快速处理机制。

  

  第五条  建设、水务、林业园林、交通、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职责,分别负责对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和管理:

  

  (一)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二)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水务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三)林业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园林绿化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四)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人行道及相关公共场地除外)施工的监督管理。

  

  (五)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人行道开挖及占用人行道施工的监督管理。

  

  (六)港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港口码头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七)公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公路交通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和工程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相关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  各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文明施工巡查制度,做好巡查记录,并将企业实施文明施工管理情况纳入企业综合诚信评价体系。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一)在建设工程和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招标或者直接发包时,明确文明施工的要求和措施,单列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二)在编制工程概算、预算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合同中明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有关申请、审核、支付和结算等条款。

  

  (三)在办理施工许可时,提供施工合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有关文件。

  

  (四)在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确定前,组织设计单位对工程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类管线、设施进行现场勘查,提出文明施工的具体技术措施和要求,并将工程所涉及建筑物、构筑物和管线、设施管理单位的书面意见以及环保行政部门提出的设计要求,提交给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道路管养单位。

  

  (五)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检查、督促、协助施工单位实施文明施工,不得要求施工单位降低文明施工标准。

  

  第八条  设计单位在编制设计文件时,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和建设单位提供的文明施工书面意见,对建设工程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类管线、设施提出保护要求,并优先选用有利于文明施工的施工技术、工艺和建筑材料。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一)按照本规定要求,落实各项文明施工管理措施,落实文明施工责任人,建立文明施工检查制度。

  

  (二)实行施工总承包管理的工程,各分包单位应当遵守总承包单位的管理规定,落实分包工程的文明施工管理责任。

  

  (三)根据建设单位的文明施工书面意见和设计文件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明确文明施工的具体措施,并提交监理单位审核确认后实施。

  

  施工单位对施工活动中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整改。

  

  第十条  实施监理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一)审核施工单位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文明施工管理措施,审核确认施工单位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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