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十八、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以全市的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作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经决策起草部门作决策风险评估,经法制机构作合法性审查;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各区、县级市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十九、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组织、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级市政府必须及时跟踪和反馈市政府重大决策实施情况,为决策的不断完善和优化提供客观依据,建立健全反应灵敏、协调有效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机制。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观念,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二、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改或者废止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或决定。 实行规章后评估制度,发现问题,应及时修改完善。 二十三、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级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市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不得超越市政府部门或区、县级市政府职权范围;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或区、县级市政府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有关部门或区、县级市政府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或区、县级市政府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 二十四、提请市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规章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规章的报备和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和备案工作。 二十五、加强对规章的清理,建立规章定期清理制度,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实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强化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推行规范性文件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确保国家法制统一。 二十六、加强执法机关执法协调,大力推进综合执法,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合理配置执法机关职责,规范执法主体,界定执法权限,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八、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可根据会议内容,邀请新闻媒体旁听;讨论决定的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的新闻稿,在报道前应按规定审核。 二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由市政府指定人员担任,一般由市政府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担任。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经市长或分管副市长批准,发布重要政务新闻,通报市政府对重大事项、突发性事件、社会关注热点问题的处理情况等。 三十、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三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形成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平台,完善便民服务网络平台,推行网上电子审批,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第七章 健全监督机制 三十二、市政府要自觉接受上级政府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依法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做好规章备案工作;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提案。 三十三、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