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穗府[2012]3号
【颁布时间】 2012-01-17
【实施时间】 2012-01-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91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接上页]


  (五)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讨论决定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

  

  (六)讨论决定市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奖罚事项;

  

  (七)讨论市政府报请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上级领导机关审定的重要事项;

  

  (八)讨论其他需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可安排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府办公厅副主任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或邀请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八、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应在主办单位经过充分研究论证、沟通协商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分管副市长协调、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市长批印。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府办公厅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四十九、市政府领导同志如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市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人员请假,由市府办公厅汇总后,向会议主持人报告;未经批准同意不得缺席或由他人代替出席。

  

  五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市府办公厅负责草拟,征求市法制办意见后,报市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市府办公厅以会议纪要形式印发有关单位贯彻落实,并负责督办,定期将落实情况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五十一、根据工作分工和需要,市政府领导同志可召集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会议等专题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召集,主要任务是研究协调市政府重要工作,协调涉及两个副市长以上分管工作的重要事项;市政府工作会议由副市长、秘书长召集,或受市政府领导同志委托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府办公厅副主任召集,主要任务是研究解决市政府领导同志分管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协调分管工作中涉及多个部门的事项。

  

  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召开专题会议的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府办公厅副主任受市政府领导同志委托召开的专题会议的纪要,由会议主持人核报市政府有关领导同志签发。

  

  五十二、精简和严格控制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召开全市性会议,实行年度会议计划审批制度。凡未列入市政府年度计划的全市性会议,原则上不予安排召开;各部门一般不得临时安排召开全市性会议,确需召开的,由主办部门按规定报市政府审批。

  

  贯彻上级政府部门工作会议精神,布置、总结部门业务工作的会议,由各部门召开。应由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一般不邀请市政府领导到会讲话,不邀请各区、县级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按规定报市政府批准。

  

  全市性会议应按照高效节约原则,尽量精简会议人员,压缩会议时间和控制经费开支,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十一章 公文审批


  五十三、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级市政府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凡按规定需经有关前置程序研究、审核或协调的公文,应严格执行前置程序后再报送市政府。制定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遵守《广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公文,由市府办公厅退回报文单位。

  

  五十四、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级市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由部门或区、县级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发。除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机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如涉及其他部门职责,应先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调,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理据,并提出办理建议报市政府。

  

  五十五、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级市政府报送市政府的公文,由市府办公厅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要事项报市长审批。如属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具体事项的公文或不符合公文处理规定的公文,可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或市府办公厅副主任审批,转交有关部门办理或退回报文单位。

  

  五十六、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公文时,应签署明确意见。对于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请示性公文,圈阅表示同意。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