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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十七、市政府发布的规章、决定、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署。 五十八、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其中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可授权分管副市长签发。 以市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如有必要,可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或核报市长签发。其中以市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平行文,可授权市政府副秘书长或市府办公厅副主任签发。 五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府办公厅转发。要加快办公自动化系统建设,提高公文处理效率。 第十二章 公务活动安排 六十、为保证市政府领导同志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各区、县级市和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以及其他事务性活动。各区、县级市和各部门确有需要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和其他事务性活动的,应按规定事先请示市政府,由市府办公厅从严掌握、统筹安排。 六十一、市政府各部门涉及外事、港澳事务、侨务、台务的接待事项,需要市政府领导同志出面的,应将接待计划分别报业务归口部门审核,再由业务归口部门报市政府决定。涉及外事、港澳活动,归口市外办、港澳办统筹提出安排意见;涉及侨务、台务活动,分别归口市侨办、台办统筹提出安排意见。市外办、港澳办、侨办、台办审核时要按照政策规定从严把关。 六十二、境内外新闻记者要求采访市政府领导同志的协调、安排工作由市府办公厅负责。其中境外新闻记者采访,归口由市外办、港澳办、台办按有关规定把关,提出意见送市府办公厅协调、安排。 第十三章 纪律和作风 六十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六十四、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市政府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个人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六十五、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按规定程序审定,重大情况要事先向市政府报告。 六十六、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六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持调查研究、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善于抓住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深入基层和群众,督促检查,指导工作。下基层工作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 六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倡导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六十九、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各种名目的庆典、论坛、研讨会和评比表彰活动。不得以市政府或市府办公厅名义及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名义进行广告性祝贺活动。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为市政府部门、区、县级市的会议活动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名。因特殊需要而发的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七十、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按中央、省和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十一、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报告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秘书长离穗出访、出差或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府办公厅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穗外出,应事先向分管副市长请示,并同时报市府办公厅。 对市政府召开的会议和举办的其他公务活动,各部门负责人接到出席通知,要严格按通知要求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须提前向市政府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 市政府派出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