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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厦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厦府办[2012]6号
【颁布时间】 2012-01-18
【实施时间】 2012-01-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93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经济发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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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负责全市电力、煤炭、石油、天然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的行业管理和监测;指导能源结构调整,逐步推广使用清洁能源,推动工业企业使用天然气以取代现有燃煤燃油锅炉;负责监测分析能源运行情况并发布能源信息;衔接能源生产和供需平衡,协调解决能源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培育和监管能源市场;提出能源价格调整建议;负责煤炭等能源产品的应急保障工作;负责成品油流通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电力设施和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市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全市节能评价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的节能评估与审查;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循环经济、低碳经济发展工作;组织协调清洁生产促进工作;指导全市资源综合开发和合理利用工作。

  

  (七)负责电子信息产业、装备工业、消费品工业、原材料工业、工业设计等工业领域生产性服务业、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物联网等行业管理工作;承担市重点发展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指导行业质量和品牌工作;协调解决行业运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盐业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盐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负责有关军品管理的职责,承担我市军品生产任务企业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科研开发、新产品研制等的审核工作;负责促进军工技术转民用的工作。

  

  (八)负责指导和组织工业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拟订工贸结合的政策,开展工业产品市场分析调研;负责牵头协调全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九)负责指导、协调和服务民营、中小企业;牵头拟订促进民营、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和融资担保体系,组织协调政银企合作;引导和支持企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指导推动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负责指导和服务全市乡镇企业的有关工作。

  

  (十)承担有关担保业、典当业的行业管理;受理我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典当行的设立与变更申请,负责有关担保业、典当业的日常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企业技术创新、产学研联合的政策措施;指导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消化创新;协调指导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负责组织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管理工作;开展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认定;指导和推动产学研联合,组织实施重大产业示范工程;会同有关部门统筹、规划、协调工业化和信息化的融合工作;协调组织市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及市优秀新产品奖的评审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重要工业品进出口管理工作,拟订并实施促进全市工业企业扩大出口的有关政策措施,组织指导地产工业品出口,推动工业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协调解决工业企业进出口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工业企业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开展国际化经营。

  

  (十三)负责全市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工作,拟订扶持我市机电产品进出口的政策措施;组织机电产品出口生产体系建设;负责机电产品招标工作的实施和管理。

  

  (十四)负责制定全市国内合作交流工作规划,指导、协调我市有关经济部门和各区及企业开展国内合作交流工作,实施省、市际政府间的经济技术协作计划,协调解决协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负责国家部委机关、外省市政府在我市设立的办事机构的联络、服务工作;负责指导全市异地商会的筹备和成立工作,对全市异地商会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联系全国各地闽商商会,建立对外联络制度;承担市人民政府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协调闽西南五市、闽粤赣十三市区域经济合作办公室工作。

  

  (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经济发展局设1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局机关日常行政事务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建立、健全、落实局机关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负责局机关政务信息报送、机要、档案、保密工作,督查信访及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牵头开展机关效能建设;负责局机关文电工作;按规定负责编制局机关预决算草案,管理行政事业经费和专项资金;指导、监督直属单位的财务工作;负责局机关的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和内部审计等工作;负责内外接待的联络事务;负责直属单位、系统企业因公出国(境)人员出访的审查和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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