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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二)协作联络处 拟订全市国内合作交流工作规划,组织我市有关经济部门和各区及企业开展国内合作交流工作,建立健全全市国内合作交流工作制度;实施省、市际政府间的经济技术协作计划,协调解决协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负责各地政府和企事业单位驻厦办事处的联络、协调与服务工作,负责外地企事业单位在我市设立办事处的报备工作;负责我市企事业单位到外地设立办事机构的报备工作;加强与全国各地闽商商会的联系,建立对外联络制度;负责指导全市异地商会的筹备和成立工作,对全市异地商会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各地政府和企事业单位驻厦办事机构入厦户口的申请确认工作;负责国内友好城市的联络工作,推进国内友城合作关系。 (十三)对口支援处(市人民政府对口支援办公室) 综合协调全市对口支援和帮扶工作,拟订对口支援和帮扶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帮扶资金预算安排计划,跟踪和落实对口支援、帮扶地区重大项目实施,组织与对口支援、帮扶地区间的政府联席会议和考察活动,承担市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四)区域经济合作处 负责区域经济合作及山海协作工作,管理区域经济合作资金及山海协作资金;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组织拟订闽西南五市及闽粤赣十三市两个合作区的区域经济发展与合作规划及实施方案,督促、协调合作区党政领导联席会议确定事项的落实;按照国家、省、市要求及两个经济合作区的工作安排,负责落实涉及本局的工作任务;根据年度区域合作、山海协作中心工作,协调组织多边或双边的专题、专项工作会议,研究有关重大合作事项;组织开展区域内的招商引资,协同市有关部门审核区域合作、山海协作项目;负责区域合作交流信息的综合和发布;及时收集、整理各地政务、经济等信息,为市委、市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十五)人事处(机关党委) 负责系统党的组织、思想、作风、制度建设工作;指导系统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研究和加强党员教育与管理,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和措施;指导、协调系统精神文明建设、统战、工青妇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工资管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干部培训工作;负责组织办理我市工程技术、经济、工艺美术专业职称的评审确认工作,指导协调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工作。 (十六)离退休干部工作处 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指导系统离退休干部工作,做好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相关服务、思想政治工作和信访工作,支持老同志开展关心下一代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经济发展局机关行政编制为58名(不含待核销机关事业编制1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7名(含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7名。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工商领域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的职责分工。市经济发展局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审批项目及实施机关的通知》(厦府〔2007〕377号)等有关规定承担工商领域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职责。 (二)关于能源管理的职责分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研究拟订全市能源发展战略、布局及相关体制改革建议,衔接平衡能源行业规划与行业政策,审核、转报、安排能源重大项目,协调能源重大项目建设和前期工作;市经济发展局负责能源行业管理,组织拟订全市能源行业规划及政策措施,培育和监管能源市场,规范能源市场运行秩序,监测分析能源生产、使用情况,提出近期能源综合调控目标,负责电力、煤炭、石油等能源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与协调。 (三)关于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的职责分工。市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市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和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发展局。其中,有关综合协调和节能方面的工作由市经济发展局为主承担,有关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工作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主承担,有关污染减排方面的工作由市环境保护局为主承担。 (四)关于矿井关闭监管的职责分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区总体规划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市经济发展局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生产开发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对破坏生产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发展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环境保护局等部门要将相关矿井关闭与监督情况及时抄送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牵头,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发展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环境保护局等相关部门指导并监督检查我市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五)市经济发展局按照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一岗双责”等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具体工作由相关内设机构承担。 (六)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厦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厦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