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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87号)和《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厦委〔2010〕40号)文件精神,设立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市公务员局合署办公,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副厅级。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 (二)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征缴职责交给市地方税务局。 (三)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加强促进就业的职责,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加强职业培训职责,推进建立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加强统筹城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职责,深化制度改革,逐步完善体系,扩大覆盖面,提高保障水平;加强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协调推动农民工工作职责,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加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职责,推动街道(镇)和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参与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规章,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建设,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创业工作,拟订全市统筹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承担劳动用工备案工作;拟订就业援助制度;负责外国人(不含专家)在厦就业的管理工作。 (四)组织实施职业资格制度,管理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推进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组织拟订技能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负责全市职业技能竞赛工作;综合管理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 (五)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管理全市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工作,拟订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的基本政策和标准,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六)拟订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政策和监督制度,并对执行情况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参与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的审核工作;承担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工作,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参与拟订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七)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并组织实施,完善最低工资制度和工资支付保障机制,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 (八)拟订劳动关系政策并组织实施,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组织实施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承担劳动标准和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九)指导全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依法制定相关政策及实施细则。 (十)依法行使人力资源市场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职权,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有关单位开展劳动者维权工作,查处和督办重大案件,指导和监督各区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负责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承担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的统计和信息工作,定期发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