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厦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厦府办[2012]13号
【颁布时间】 2012-01-18
【实施时间】 2012-01-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93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厦府办〔2012〕1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87号)和《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厦委〔2010〕40号)文件精神,设立厦门市环境保护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副厅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的工作交给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三)将组织开展全市环境管理体系、有机食品、无公害农产品和环境标志认证,建立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等工作交给有资质的认证机构;将建立和实行环保企业资质认可制度,规范环保产业市场,指导环保技术示范工程的实施等工作划入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四)增加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职责。

  

  (五)增加组织开展污染源普查的职责。

  

  (六)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指导和监督的职责。

  

  (七)加强环境政策和规划以及重大问题统筹协调的职责;

  

  加强落实国家、省、市减排目标和环境监管的职责;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的职责;加强对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监测与监督的职责;加强环境科研和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职责;加强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的职责;加强协调区域环境污染联防联控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赋予环保部门的职责;组织拟订全市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政策、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并依法依规开展监督。

  

  (二)拟订全市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和计划,组织编制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参与制定全市可持续发展纲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计划;组织编报全市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全市环境状况公报,定期发布重点区域和重点流域的环境质量状况。

  

  (三)协调、推动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与减排工作;组织开展污染源普查和环境统计;负责监督环保目标责任制的落实;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负责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核查和考核工作;指导和监督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

  

  (四)组织审查全市有关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监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实施,依法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负责拟订全市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开展监督;负责协调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排污单位环境监察和稽查;负责排污单位限期治理的监督;负责排污申报登记、排污收费等制度的实施;会同市财政部门共同负责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监督上级政府下达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专项基金使用。

  

  (六)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的恢复工作;监督检查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保护区的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工作;指导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推动和指导生态示范区建设。

  

  (七)负责制定环境保护科技发展、重大科研规划和政策并组织推动技术示范工程建设;组织制定和实施环境保护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组织制定和实施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建设和管理本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按职责履行本市国际环境保护公约的相关活动。

  

  (八)协助上级有关部门监督全市核技术利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和废弃的放射源、放射性废物的处置;参与核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监测工作。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