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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政府
【颁布时间】 2012-02-07
【实施时间】 2012-02-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94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

[接上页]


  (三)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实施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单栋或者零散建筑经鉴定为危房,但无法按照相关要求划入城市更新单元的,不纳入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

  

  第三十三条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方式主要包括:

  

  (一)权利主体自行实施。包括项目拆除重建区域内的单一权利主体自行实施,或者多个权利主体将房地产权益转移到其中一个权利主体后由其实施。

  

  (二)市场主体单独实施。项目拆除重建区域内的权利主体将房地产权益转移到非原权利主体的单一市场主体后由其实施。

  

  (三)合作实施。城中村改造项目中,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可以与单一市场主体通过签订改造合作协议合作实施。

  

  (四)政府组织实施。政府通过公开方式确定项目实施主体,或者由政府城市更新实施机构直接实施。涉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执行。

  

第二节 申报与审批


  第三十四条  拟以拆除重建方式实施城市更新的,由符合规定的申报主体申报更新单元计划。

  

  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更新单元计划申报指引,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申报指引应当包括申报情形、城市更新单元拟订要求、城市更新意愿要求、计划申报主体要求、申报途径、相关证明材料等事项。

  

  第三十五条  更新单元计划的申报主体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一)权利主体自行申报。其中城市更新单元内用地属城中村、旧屋村或者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原村民在城中村、旧屋村范围以外形成的建成区域的,可由所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申报。

  

  (二)权利主体委托单一市场主体申报。

  

  (三)市、区政府相关部门申报。

  

  以旧住宅区为主的城市更新单元,应当由区政府组织开展现状调研、城市更新单元拟订、意愿征集、可行性分析等工作,由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申报。

  

  计划申报主体负责申报更新单元计划、委托编制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  申报更新单元计划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计划申报主体符合本细则第三十五条要求。

  

  (二)城市更新单元内的权利主体具备城市更新意愿且符合本细则第三十七条要求。

  

  (三)法定图则已划定城市更新单元;或者未划入城市更新单元的特定城市建成区具有本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确需进行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已自行拟订城市更新单元。

  

  (四)申报的用地功能、开发强度等城市更新诉求基本符合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法定图则等规划。

  

  申报途径、申报材料等还应当符合更新单元计划申报指引的具体要求。

  

  第三十七条  申报更新单元计划的,城市更新单元内权利主体的城市更新意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内用地为单一地块,权利主体单一的,该主体同意进行城市更新;建筑物为多个权利主体共有的,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进行城市更新;建筑物区分所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权利主体且占总人数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数量三分之二以上的权利主体同意进行城市更新。

  

  拆除范围内用地包含多个地块的,符合上述规定的地块的总用地面积应当不小于拆除范围用地面积的80%。

  

  (二)城市更新单元内用地属城中村、旧屋村或者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原村民在城中村、旧屋村范围以外形成的建成区域的,须经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的股东大会表决同意进行城市更新;或者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并经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同意。

  

  第三十八条  市、区政府相关部门作为申报主体的,直接将申报材料报送主管部门审查。

  

  其他申报主体向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对,申报材料的内容和深度不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的,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符合要求的,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细则和更新单元计划申报指引的相关要求,对更新意愿达成情况及计划申报主体资格进行认定,对更新单元内的现状建设情况进行核查,对申报进行城市更新的必要性及更新单元范围的合理性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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