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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政府
【颁布时间】 2012-02-07
【实施时间】 2012-02-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94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

[接上页]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书。

  

  (三)房地产权属证书。

  

  (四)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成果。

  

  (五)项目实施主体确认文件。

  

  (六)与申请注销房地产权属证书相对应的搬迁补偿安置协议。

  

  (七)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出具的建筑物已经拆除的确认文件。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本细则施行前权利主体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未向搬迁人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及委托书等相关材料的,其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注销按照房地产登记部门的原有规定办理。

  

  第五十四条  建筑物拆除和房地产证注销工作完成后,实施主体应当持实施主体确认文件、项目实施监管协议、相关土地权属证明文件等材料,就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由实施主体进行开发建设的用地及地下空间,向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审批。

  

  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项目建设用地后与实施主体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应当办理转用报批手续。

  

  出让给项目实施主体进行开发建设的用地,总面积不得大于城市更新单元项目拆除范围内手续完善的各类用地及可以一并出让给实施主体的零星用地的总面积。

  

  第五十五条  城市更新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独立占地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等用地的移交入库要求。

  

  (二)出让给实施主体的开发建设用地的建设、管理要求。

  

  (三)保障性住房、创新型产业用房、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的配建要求。

  

  (四)按照项目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和项目实施监管协议的要求,用于补偿安置的房产不得申请预售。

  

  (五)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明确及项目实施监管协议约定的其他相关内容。

  

第四节 地价计收


  第五十六条  以下用地适用《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地价计收标准:

  

  (一)福田区、罗湖区、盐田区、南山区原农村集体已划定红线范围内的用地。

  

  (二)宝安区、龙岗区、光明新区、坪山新区、龙华新区、大鹏新区根据市政府1993年发布的《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发布的《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划定给原农村集体的非农建设用地。

  

  (三)1993年以后,以土地主管部门核发的用地批复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形式批准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继受单位的征地返还用地。

  

  已批准合作建房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已办理产权转移或者享受过城中村地价政策的用地不再适用《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地价计收标准。

  

  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用地中的工业区部分,按照《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计收地价。

  

  第五十七条  拆除重建类工业区升级改造项目升级改造为物流或者研发用途的,按照《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计收地价。其中,物流用地的公告基准地价按照工业和商业公告基准地价的平均值测算,研发用地的公告基准地价按照工业和办公公告基准地价的平均值测算。

  

  拆除重建类工业区升级改造项目经市产业部门认定为市政府鼓励发展产业的,按照《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测算地价,并以鼓励发展产业地价修正系数予以修正。

  

  第五十八条  项目包含按照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出让给项目实施主体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零星国有未出让用地,或者改造后划分为多个地块且地上建筑物包含多种用途的,在进行地价测算时,应以改造后各种用途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和出让给项目实施主体的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分别计算各种用途建筑物的平均容积率。

  

  第五十九条  项目包含按照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出让给项目实施主体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零星国有未出让用地的,改造后零星用地面积根据平均容积率分摊的建筑面积,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地价测算:

  

  (一)零星用地已进行转地补偿的,按照市场评估地价标准测算。

  

  (二)零星用地未进行转地补偿的,按照公告基准地价测算。

  

  第六十条  项目改造前拆除范围内包含城中村、旧屋村、其他用地等多种类别用地的,按照以下标准和次序进行地价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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