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石家庄市政府
【发文字号】 石政发[2012]2号
【颁布时间】 2012-02-08
【实施时间】 2012-02-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95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中医药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

[接上页]


  3.实施信息化建设工程。在“十二五”全市卫生信息化建设统一规划框架内,建设与中医药事业发展相适应的信息系统,加快各级中医院以中医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系统建设,与居民电子健康档案有效衔接,促进区域医疗信息交换与共享。成立全市中医药信息管理中心,推动中医药政务信息管理系统、中医药综合统计信息系统、中医医疗信息共享系统、中医药信息服务与监测系统建设,提高中医药行业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加大中医医疗质量监测系统项目的管理力度。开发《石家庄市中医药常见病、多发病数据库》,在农村和社区推广应用,指导中医药临床。加强市中医院国家信息化建设示范单位和电子病历试点单位建设,开展网络预约挂号、社区卫生服务、远程医疗会诊、专家在线咨询等,到2013年,将其打造成为“数字化”医院,达到国内先进水平。2012年,在藁城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开展县级中医院信息化建设试点,到2015年,所有县级中医院都要建立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系统。

  

  4.实施民营中医医疗机构做大做强工程。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办法》,按照石家庄市《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科学合理设置和布局民营中医医疗机构。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能够填补省会空白、技术含量高、具有较大规模的中医专科医院和特色医疗机构。鼓励和引导民营中医医疗机构强强联合、兼并扩张,进行规范的股份制改造。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中医医疗机构向高水平、高技术含量的大型医疗集团发展。到2015年,民营中医医疗机构门诊人次占全市中医医疗机构门诊总人次的8%,出院人次占全市中医医疗机构出院总人次的6%。民营中医医疗机构在科研课题招标及成果鉴定、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人才培养、继续教育、等级评审、参加学术活动、重点专科(专病)建设、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资格认定等方面享有与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同等待遇。开展民营中医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工作,加强民营中医医疗机构监管,对不当谋利、损害患者合法利益的,依法惩处并追究法律责任。

  

  5.实施中医药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工程。进一步挖掘中医药文化积淀,加强中医药文化资源开发利用,打造具有我市特色的中医药文化品牌。弘扬中医药行业传统职业道德,树立“大医精诚”的核心价值观,不断提高中医药人员的文化修养。加强各级医疗机构中医药文化建设,中医医疗机构在建筑风格、环境建设、管理理念、制度建设等方面,充分体现中医药文化特征。2013年,市中医院创建成为“全国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每个县级中医院建立一个不少于100平方米的中医药文化知识宣传园地,每个综合医院的中医科设立中医药文化宣传橱窗,打造1-2个中医药文化宣传主题公园。组建中医药养生保健专家讲师团,深入开展中医药文化进机关、进校园、进军营、进家庭、进社区、进农村“六进”活动,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健康保健意识。从2012年开始,每年举办一届省会“国医节”,宣传和普及中医药知识,开展义诊咨询服务,推介中医药适宜技术,让更多的群众了解中医药、感受中医药、使用中医药。在“12320”公益热线增设中医药养生保健知识内容,拍摄一部有影响力的反映名老中医的电视片。充分利用网络、报刊、电视等媒体,建立多层次、广覆盖的中医药文化传播渠道,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中医药方针政策,充分认识全面加强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把中医药事业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卫生事业体系建设规划,明确发展中医药事业的具体目标、重点任务及保障措施。将中医药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年度考核目标,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中医药发展的重大问题,督促落实有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中医药工作局际协调小组的作用,定期召开中医药工作协调会议,研究部署中医药工作。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有机构和人员专门负责中医药工作,强化中医药管理职能。

  

  (二)坚持政府主导,加大经费投入。切实落实对中医的投入倾斜政策,逐步实行中医药事业费财政预算单列,安排中医专项经费,确保全市各级中医事业费占医疗卫生经费的比例逐年提高。重点支持开展中医药特色服务、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基础设施建设、重点中医学科和重点中医专科建设以及中医药人才培养。结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探索建立能够鼓励提供中医药服务的财政投入机制,在定编、定岗和绩效考核基础上,对县级中医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医药技术人员的基本收入给予保障。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形成多渠道投入格局。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