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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落实部门责任,完善政策措施。各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合力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财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研究制定对提供中医药服务医疗机构的财政补偿办法。物价部门研究制定政策,增设中医药特色服务收费项目,适当提高中医诊疗技术服务价格;按照医务人员职称,合理确定中医诊查费,并向名老中医倾斜;认真测算中药饮片药事服务费,合理确定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价格。人社、卫生部门在确定基本医疗保险的住院定额结算标准时,将中医院与综合医院同等对待;在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制度中提高中医药服务的报销比例,降低报销起付线;积极支持我市生产的中成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报销范围;将治疗效果好、服务价格适宜的中医诊疗项目增补到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支付范围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鼓励医院将安全有效的经方、验方制成丸、散、膏、丹等传统制剂,方便群众使用,提高中药使用率。在保证临床用药安全的前提下,简化中药制剂申报、审批程序,降低报批成本。对现行使用两年以上、疗效确切、无不良反应的特色中药制剂进行筛选并形成目录,在指定的医疗机构内使用。 (四)强化督导检查,认真做好评估。各县(市)、区根据本规划纲要,结合具体情况编制当地的中医药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在规划实施过程中认真组织开展中期评估、第三方评估等,及时发现问题,根据具体情况适时调整规划,确保取得成效。评价内容包括:综合目标的实现程度,各项具体指标的完成情况,主要工作进展情况,各项政策和措施落实情况,规划中各项工作的科学性、可操作性与实际情况的符合程度,研究规划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总结实施中的经验等。有关部门定期进行督查和行政效能检查,并通报工作进度。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将群众满意度作为评价规划成效的重要指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