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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办发[2012]3号
【颁布时间】 2012-01-10
【实施时间】 2012-01-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95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

  (津政办发[2012]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性债务管理,健全举借有度、偿还有方、管理有序、监管有力的债务管理长效机制,实现持续发展和防范风险的双重目标,完成基础设施建设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双重任务,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清理存量债务,分类搞好规范整改

  

  各区县、各部门要对现有政府性债务逐项清理核实,确认债务主体,查清债务规模、资金用途、还款来源和还款时序,严格划分政府负有的直接偿还责任、担保责任和可能承担救助责任的债务类别,按照分类处理、多措并举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偿债计划,按时偿还并逐步消化存量债务。各区县、各部门、金融机构和承债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面落实政府性债务清理规范的各项责任,统筹研究和妥善解决到期债务偿还问题,有效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

  

  (一)银行责任。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查整改工作,推动符合条件的融资平台公司整改为一般公司管理。牵头银行要切实履行责任,主动对接融资平台公司,组织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参与银行要支持配合牵头银行工作,确保整改工作顺利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履行借款合同,及时足额发放贷款,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

  

  (二)单位责任。借款项目单位要认真测算自有资金情况,满足现金流全覆盖要求,根据合同约定按时足额还款。债务资金应与预算资金分账分户管理,必须设立专用账户核算,并接受财政部门监督。

  

  行政事业单位债务人要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资金,包括预算资金、债务项目资产和股权转让收入、各类权益性资产以及专项资金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土地整理机构、保障住房建设公司、轨道交通公司以及融资平台公司等债务人要对现有债务统筹安排、合理调度偿债资金,通过企业注册资本金、财政拨款、资产和收益权以及特许经营权等变现收入以及公司经营收益、公司权益等落实偿债资金,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偿还贷款本息。

  

  (三)政府责任。政府承诺的偿债资金,市和区县财政部门要列入年度预算,并明确作为增拨资本金或还本付息的资金来源,没有承诺偿债的不得增加预算安排。

  

  全市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本级政府直接负债规模和年度还本付息数额,统筹安排预算资金、行政性收费和土地出让收入等资金按时还本付息。原则上按不低于直接债务余额1%的比例建立偿债准备金,并实行专户核算、专款专用。

  

  经政府批准由财政提供担保的企业债务,由企业及时足额还本付息。凡能够通过企业信用、土地抵押、特许经营权质押、经济组织担保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债务,要依照有关规定从政府性债务中转出,切实压缩政府性债务规模。

  

  由于各种原因转嫁由政府代为偿还的债务,有关区县和部门要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加大债务追收力度,努力盘活资产,及时归垫资金。

  

  (四)担保责任。向债务人提供担保的担保人,要对担保债务进行清理,对有效担保依法履行担保责任,对违规担保加以整改,对无效担保及时清理,依法免除担保责任。

  

  二、逐笔审批新增债务,全面搞好“借用管还”

  

  (一)严格新增债务项目审批。全面改进和完善政府性债务举债决策机制,实行新增债务项目审批制度。项目单位要统筹考虑融资成本、项目效益和偿债能力,按规定程序向主管部门申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发展改革、建设交通、财政等职能部门,要根据行业规划、产业政策等投资管理要求以及综合财力、债务预警指标等因素,严格审核投资项目和资金来源,逐一落实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投资概算和债务资金“借用管还”具体方案。上述新增债务项目经本级政府主管领导同意后,报本级政府常务会议审定。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决定下达新增债务批复文件。

  

  政府性债务项目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项目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向投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本级政府批准。政府性债务项目实行决算审查制,由财政部门对项目的财务及工程决算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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