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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加强债务监督管理,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各区县、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乡镇、所属单位债务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重点对清理核实债务、完善债务管理制度、落实债务管理目标和责任、建立偿债机制以及控制债务规模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及时发现债务风险苗头,指导乡镇、所属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化解债务风险。全市各级发展改革、建设交通、金融服务、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及时准确掌握政府性债务建设项目贷款和配套资金使用情况,强化对融资平台公司的财务监督,加强稽核检查,实行全过程控制,严防项目举债突破计划规模。建设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要对债务资金使用的经济社会效益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反馈相关部门,为政策调整或采取风险防范措施提供重要依据。对故意隐瞒或没有如实统计、报告政府性债务情况的,要追究单位领导责任。对违规举债或提供担保、虚报项目、骗取政府性债务资金、截留或挪用政府性债务资金及偿债资金、不按规定履行偿债义务、逃避政府性债务、造成财政性资金损失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一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