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除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外,政府及所属部门不得向金融机构或其他单位提供出具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的融资支持性文件,不得以机关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进行抵押或质押,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承诺承担偿债责任。 (二)明确政府出资责任。为满足项目贷款条件,全市各级财政部门根据不同债务类型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资本金和偿债资金,明确资金使用和债务偿还责任,并实行全过程监管。 1.土地收购储备项目。全市各级财政部门经本级政府同意后,按照土地整理中心承担的土地收购整理任务,向其拨付资本金。土地整理中心要加强资金和运营管理,不得从事非土地收购整理业务,自行承担土地收购整理和项目融资风险。 2.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全市各级财政部门经本级政府同意后,按照保障住房建设公司承担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向其拨付项目资本金。市和区县国土部门经本级政府同意后,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手续齐全的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保障住房建设公司要依法合规筹措资金,确保完成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并及时足额还本付息。 3.轨道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全市各级财政部门经本级政府同意后,按照融资平台公司承担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任务,向其拨付注册资本金或安排项目还本付息资金,包括一般预算拨款、行政性收费和土地出让收入等财政性资金。融资平台公司要通过市场化方式筹措其他建设资金并承担偿还责任。 4.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发展需要,按照规定举借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全市各级财政部门经本级政府同意后,向行政事业单位拨付事业发展资金或还本付息资金。凡有逾期政府性债务的行政事业单位不得举借新债,擅自举借债务的由单位自行承担偿还责任。 三、实行收支计划管理,有效控制债务规模 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举借债务的,要全部实行收支计划管理,条件成熟后逐步纳入预算管理。各部门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要同步编制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明确政府性债务建设项目、融资规模、偿债来源和偿还本息等情况。全市各级财政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财政可承受能力,区别轻重缓急,对本级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进行综合平衡,对当年债务增量实行总额控制;根据有关政策和合同规定,逐项审核债务项目还本付息数额,严格落实各项偿债资金来源。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报本级政府审批后执行,各区县债务收支计划要向市财政局备案。计划执行中如需调整,应按规定程序报本级政府批准,严禁计划外举债。 全市各级发展改革、建设交通、国资监管、金融服务等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批准的债务项目,在每年三季度末审核汇总本级系统融资平台公司下一年度债务收支情况,在统筹考虑政府可投入的专项资金、规费收入和土地出让收入等资金来源的基础上,细化编制债务收支计划,明确年度项目投资总额、建设内容、资金来源以及公司可支配资金总额、还本付息金额等,并由财政部门汇总后上报本级政府批准。 四、完善统计报告制度,实行动态监控管理 我市政府性债务实行按季统计报告制度,实现动态监控和全口径管理。各区县、各部门、各融资平台公司要按时统计上报政府性债务情况,提供的数据要保证完整、真实、准确,要指定专人负责政府性债务核算和统计管理工作,完善具体操作流程,在债务发生后及时将各项信息数据录入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并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报送市财政局汇总。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债务统计的基础工作,切实做好账务登记和会计核算。对同一债务项目涉及多个偿还责任主体的,相关单位要相互配合做好账务核对工作,按照国家和我市规定的统计口径,准确填报债务数据。全市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政府性债务的统计分析工作,对政府性债务的规模、构成、产生原因和发展趋势等进行综合评价,全面衡量债务总量和结构风险,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同时要完善与审计、发展改革、建设交通等部门的信息沟通机制。 五、完善债务指标体系,健全风险预警机制 全市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加强政府性债务统计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债务风险预警机制,为政府举债决策提供依据。根据我市债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负债率(直接债务余额与当年地区生产总值的比例)不得超过10%,债务率(直接债务余额与地方综合财力的比例)不得超过100%,偿债率(年度应还本付息额与当年地方财政收入的比例)不得超过15%。同时,参考国际通行做法,进一步研究完善债务依存度、新增债务率、逾期债务率等相关指标体系,综合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区域经济发展实力、同级财力增长预期以及债务还本付息数额年度间变化等因素,科学设定风险指标控制区间,合理评价地方财力对政府性债务的偿还能力,确保债务规模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对于相关债务风险指标超出规定水平的区县和部门,要通过风险警示等机制督促其提高清偿能力,消化现有债务,在指标降至规定水平前不得举借新债,防止发生债务风险。同时,全市各级财政、金融服务部门要加强与金融监管机构和各有关金融机构的协调合作,按照金融服务联席会议制度要求,将控制政府性债务工作纳入金融风险预警管理,严格贷款审查,密切跟踪监测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健全信息共享分析机制,加强定期会商和信息通报,及时进行预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