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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办发[2012]2号
【颁布时间】 2012-01-10
【实施时间】 2012-01-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95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2〕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一月十日

  


  
天津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推进我市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10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性资金安排支出的绩效评价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各预算单位主管部门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四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范原则。绩效评价应按照规范的程序、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实施。

  (二)公正公开原则。绩效评价应符合真实、客观、公平、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级分类原则。绩效评价由财政部门和各预算单位主管部门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四)绩效相关原则。绩效评价应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效果进行,评价结果要清晰反映两者之间紧密对应关系。

  第五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方针政策;

  (三)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财务会计资料;

  (四)绩效评价管理制度及工作规范;

  (五)部门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六)行业政策、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七)部门申请预算时提出的绩效目标及其他相关材料,依法批复的部门预算、部门决算,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八)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

  (九)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章 绩效评价管理职责


  第六条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绩效评价规章制度和相应的技术规范;审核、批复各预算单位主管部门申报的绩效目标;组织、指导本级各预算单位主管部门绩效评价工作;根据需要对各预算单位主管部门支出绩效实施重点评价或再评价;提出改进预算支出管理意见并督促落实。

  第七条  各预算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及所管理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规章制度;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及所管理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报告;落实财政部门整改意见;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改进预算支出管理。

  第八条  财政部门和各预算单位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绩效评价。财政部门对第三方组织实施绩效评价进行统一监督,制定相关制度规范,指导其开展工作。

  

第三章 绩效评价对象和内容


  第九条  绩效评价对象是各预算单位主管部门管理的预算资金和市对区县转移支付资金。

  第十条  绩效评价应以项目支出为重点,重点评价财政预算安排金额达到500万元以上、与本部门职能密切相关、具有明显社会影响和经济影响的项目。

  第十一条  市对区县转移支付绩效评价应重点评价对社会、经济发展和民生有重大影响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内容:

  (一)绩效目标与全市及本部门发展规划的适应性;

  (二)财政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财务管理状况和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其收益管理情况;

  (三)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和效果;

  (五)需要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重大(重点)项目可根据项目或支出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各预算单位主管部门应在预算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于6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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