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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办发[2012]2号
【颁布时间】 2012-01-10
【实施时间】 2012-01-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95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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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绩效目标


  第十四条  绩效目标是绩效评价对象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由各预算单位主管部门编报。

  第十五条  各预算单位主管部门年初申报部门预算时,应按照要求将绩效目标编入年度预算;执行中申请调整预算的,随调整预算一并上报绩效目标。

  第十六条  绩效目标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预期产出,包括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质量和时效;

  (二)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三)服务对象(含财政支出受益人,下同)满意程度;

  (四)达到预期产出所需要的成本资源;

  (五)衡量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程度的绩效指标;

  (六)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绩效目标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并与相应的财政支出范围、方向、效果紧密相关。

  (二)具体细化。绩效目标应从数量、质量、成本和时效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以采用定性的分级分档形式表述。

  (三)合理可行。制定绩效目标时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绩效目标要符合客观实际。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对各预算单位主管部门申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符合相关要求的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制流程;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退回部门进行调整、修改。

  第十九条  绩效目标审核确定后,随同部门预算一并批复,作为预算执行中进行监控和预算完成后实施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二十条  绩效目标一经批复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根据绩效目标管理的要求,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五章 绩效评价指标、标准和方法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指标是指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确定绩效评价指标遵循以下原则:

  (一)相关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与绩效目标有直接联系,能够恰当反映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二)重要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优先使用最具评价对象代表性、最能反映评价要求的核心指标。

  (三)可比性原则。对同类评价对象要设定共性的绩效评价指标,以便于评价结果可以相互比较。

  (四)系统性原则。将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系统反映财政支出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五)经济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设计应通俗易懂、简便易行,数据的获得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第二十二条  绩效评价指标主要类型包括:

  (一)产出指标。反映根据既定绩效目标完成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情况。产出指标可细化为:数量指标,反映根据既定绩效目标完成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数量;质量指标,反映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达到的标准、水平和效果;时效指标,反映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的及时程度和效率情况。

  (二)效果指标。与既定绩效目标相关联,反映财政支出预期效果的实现程度。

  (三)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反映服务对象对财政支出效果的满意程度。

  (四)成本指标。反映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所需要的成本,分为单位成本和总成本。

  第二十三条  绩效评价指标实际数据从以下方面获取:

  (一)政府统计数据;

  (二)部门工作记录;

  (三)服务对象的跟踪调查;

  (四)直接勘察;

  (五)测验数据;

  (六)其他方面。

  第二十四条  绩效评价标准是指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尺度。绩效评价标准具体包括:

  (一)计划标准,是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作为评价标准。

  (二)行业标准,是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是指参照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四)其他经财政部门确认的标准。

  第二十五条  绩效评价方法主要包括: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二)比较法。通过对绩效目标与实施效果、历史与当期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三)因素分析法。通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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