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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四章 绩效目标 第十四条 绩效目标是绩效评价对象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由各预算单位主管部门编报。 第十五条 各预算单位主管部门年初申报部门预算时,应按照要求将绩效目标编入年度预算;执行中申请调整预算的,随调整预算一并上报绩效目标。 第十六条 绩效目标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预期产出,包括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质量和时效; (二)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三)服务对象(含财政支出受益人,下同)满意程度; (四)达到预期产出所需要的成本资源; (五)衡量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程度的绩效指标; (六)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绩效目标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并与相应的财政支出范围、方向、效果紧密相关。 (二)具体细化。绩效目标应从数量、质量、成本和时效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以采用定性的分级分档形式表述。 (三)合理可行。制定绩效目标时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绩效目标要符合客观实际。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对各预算单位主管部门申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符合相关要求的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制流程;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退回部门进行调整、修改。 第十九条 绩效目标审核确定后,随同部门预算一并批复,作为预算执行中进行监控和预算完成后实施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二十条 绩效目标一经批复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根据绩效目标管理的要求,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五章 绩效评价指标、标准和方法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指标是指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确定绩效评价指标遵循以下原则: (一)相关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与绩效目标有直接联系,能够恰当反映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二)重要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优先使用最具评价对象代表性、最能反映评价要求的核心指标。 (三)可比性原则。对同类评价对象要设定共性的绩效评价指标,以便于评价结果可以相互比较。 (四)系统性原则。将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系统反映财政支出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五)经济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设计应通俗易懂、简便易行,数据的获得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第二十二条 绩效评价指标主要类型包括: (一)产出指标。反映根据既定绩效目标完成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情况。产出指标可细化为:数量指标,反映根据既定绩效目标完成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数量;质量指标,反映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达到的标准、水平和效果;时效指标,反映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的及时程度和效率情况。 (二)效果指标。与既定绩效目标相关联,反映财政支出预期效果的实现程度。 (三)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反映服务对象对财政支出效果的满意程度。 (四)成本指标。反映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所需要的成本,分为单位成本和总成本。 第二十三条 绩效评价指标实际数据从以下方面获取: (一)政府统计数据; (二)部门工作记录; (三)服务对象的跟踪调查; (四)直接勘察; (五)测验数据; (六)其他方面。 第二十四条 绩效评价标准是指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尺度。绩效评价标准具体包括: (一)计划标准,是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作为评价标准。 (二)行业标准,是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是指参照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四)其他经财政部门确认的标准。 第二十五条 绩效评价方法主要包括: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二)比较法。通过对绩效目标与实施效果、历史与当期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三)因素分析法。通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