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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办发[2012]2号
【颁布时间】 2012-01-10
【实施时间】 2012-01-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95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四)最低成本法。对效益确定却不易计量的多个同类对象的实施成本进行比较,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五)公众评判法。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对财政支出效果进行评判,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六)其他评价方法。

  第二十六条  绩效评价方法的选用坚持定量优先、简便有效的原则,确实不能以客观的量化指标评价的,可以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根据绩效情况予以评价,以提高绩效评价质量。根据绩效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绩效评价。

  

第六章 绩效评价工作程序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和各预算单位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准备--实施--报告的工作程序组织实施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  绩效评价准备阶段包括:

  (一)确定绩效评价对象。财政部门按照我市工作重点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确定重点评价对象。各预算单位主管部门应按照财政部门绩效评价年度工作要求,确定自评项目。

  (二)下达绩效评价通知。财政部门和各预算单位主管部门在绩效评价正式实施前,下达绩效评价通知书,确定评价目的、内容、任务、依据、工作人员、评价时间及要求等方面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绩效评价实施阶段包括:

  (一)审核相关资料。对被评价单位提交的相关资料的格式和内容进行审核。

  (二)拟定评价方案。根据绩效评价对象具体情况拟定绩效评价方案。

  (三)实施绩效评价。对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价,根据绩效评价对象的特点可采取现场评价、非现场评价以及现场评价和非现场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

  (四)综合分析并形成评价结论。在现场评价和非现场评价的基础上,运用相关绩效评价方法对绩效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评价结论。

  第三十条  撰写和提交绩效评价报告阶段包括:

  (一)撰写报告。各预算单位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文本格式和要求撰写绩效评价报告。

  (二)提交报告。各预算单位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向财政部门提交绩效评价报告。部门自行组织的绩效评价,应在工作完成后1个月内,将绩效评价结果和报告报财政部门。

  (三)建立绩效评价档案。财政部门和各预算单位主管部门在绩效评价完成后3个月内,及时将相关资料归档管理。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实施再评价参照本章规定的工作程序执行。

  

第七章 绩效评价报告


  第三十二条  绩效评价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况;

  (二)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情况;

  (三)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五)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六)评价结论及建议;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三十三条  绩效评价报告应确保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

  各预算单位主管部门对绩效评价报告涉及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财政部门对各预算单位主管部门提交的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复核,提出审核意见。

  第三十四条  绩效评价报告的具体格式由市财政局统一制定。

  

第八章 绩效评价结果及其应用


  第三十五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门和各预算单位主管部门应及时整理、归纳、分析、反馈绩效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对绩效评价结果良好的,财政部门和各预算单位主管部门予以表扬或继续支持。

  对绩效评价发现问题、达不到绩效目标或绩效评价结果较差的,财政部门和各预算单位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根据情况调整或调减预算,直到取消该项财政支出。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将重大支出项目的绩效评价结果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三十八条  对绩效评价工作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市级各预算单位主管部门和区县财政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天津市市级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津政办发〔2007〕101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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