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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交通运输部
【发文字号】 交科技发[2012]32号
【颁布时间】 2012-01-20
【实施时间】 2012-01-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95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交科技发[2012]32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交通运输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交通运输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部制定了《交通运输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交通运输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运输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交通运输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交通运输部对进入交通建设、养护管理和运输市场,并影响交通运输安全和工程建设质量以及有关单位或用户反映质量问题较多的产品,进行有计划的抽样、检验,并对监督抽查结果进行公布和处理的活动,是行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一种方式。

  

  第三条  监督抽查遵循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归口管理并组织监督抽查工作,制定年度监督抽查计划,汇总、分析并公布监督抽查结果,负责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的处理及相关工作。

  

  第五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监督抽查组织工作,按要求向交通运输部报送有关信息。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指定或委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承担并实施监督抽查工作。检验机构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取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计量认证资质。

  

  (二)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

  

  (三)涉及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的机构应通过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综合甲级或专项等级评定。

  

  (四)承担的监督抽查产品及其参数在计量认证证书、实验室认可证书、试验检测等级证书授权的范围内。

  

  第七条  被抽查产品所涉及的生产企业、经销企业、施工和工程建设等单位应积极配合监督抽查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的样品由被抽查企业无偿提供,抽取数量不得超过产品检验的合理需要。

  

  第八条  监督抽查的检验依据是被抽查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交通运输部发布的相关文件。

  

  第九条  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企业收取费用,所需费用由交通运输部按规定列支。

  

第二章 抽样与样品管理


  第十条  抽样人员为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抽样时,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

  

  第十一条  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向被抽查企业出示有关监督抽查文件或其复印件、监督抽查通知书(见附件1)及有效身份证件,介绍监督抽查的性质、抽样方法、检验依据和判定规则等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  在生产企业内抽查的产品应具有生产企业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证明。

  

  第十三条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抽样:

  

  (一)产品未经生产企业检验合格的。

  

  (二)抽样时有充分证据证明该产品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规定的。

  

  (三)产品或者标签、包装、说明书上标有“试制”、“一处理”、“样品”等字样的。

  

  (四)产品抽样基数不符合监督抽查要求的。

  

  第十四条  被抽查企业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拒绝接受抽样:

  

  (一)抽样人员少于2名的。

  

  (二)抽样人员姓名与监督抽查通知书不符的。

  

  (三)抽样人员携带的监督抽查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不齐全的。

  

  (四)抽样人员要求企业支付检验费或者其他费用的。

  

  第十五条  抽样后,抽样人员应填写抽样单(见附件2)。抽样单中的企业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或批号、抽样基数、抽样数量、抽样日期、抽样地点、生产许可证(制造特许证)和认证证书等内容应逐项填写清楚。企业需要特别陈述的情况,在抽样单中予以说明。

  

  第十六条  在生产企业或经销企业内抽样时,抽样单应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并加盖被抽查企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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