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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等部门关于加强乡镇水利(务)站建设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水利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乡镇水利(务)站建设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关于加强乡镇水利(务)站建设的意见 (省水利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财政厅) 乡镇水利(务)站是农村水利基层管理和服务的职能机构,是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力量。近年来,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积极推进乡镇水利(务)站的建设和改革,强化农村水利管理和服务职能,为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当前部分地区乡镇水利(务)站仍然存在体制不顺、机制不活,职能弱化、服务缺失,人才匮乏、设施老化等问题,制约了农村水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影响到水利现代化、农业现代化建设进程。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推进水利现代化建设的意见》(苏发〔2011〕1号)精神,现就加强乡镇水利(务)站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现代农业和水利现代化建设大局,按照“机构健全、职能明确、政策落实、队伍精干、能力提升、服务到位”的要求,全面理顺水利(务)站管理体制,健全完善管理机构,核定人员编制,落实经费保障,加强自身建设,加快提升乡镇水利(务)站服务能力,为服务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提供水利基础保障。 (二)基本原则。一是理顺体制。乡镇水利(务)站为县(市、区,下同)水利(务)局派驻乡镇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同时,接受乡镇党委、政府的统一指导和协调。二是精干高效。根据乡镇水利建设和管理任务,合理核定人员编制,优化人员结构,满足基层水利建设和社会管理服务的工作需求。三是强化职能。乡镇水利(务)站主要承担其辖区内农田水利建设与管理、河湖保护、防汛防旱、水资源管理、水利科技推广应用等公益性职能。四是政策保障。建立乡镇水利(务)站的人员和事业经费县级财政保障机制,统筹安排乡镇水利(务)站的各项收支。 (三)目标任务。到2015年末,全省乡镇水利(务)站建设达到“机构健全、定编定员、职能明确、财政保障、能力提升”的目标,服务能力显著提升,能够满足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需求。 二、全面理顺乡镇水利(务)站管理体制 (四)理顺管理体制。乡镇水利(务)站作为县水利(务)局派驻乡镇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是国家最基层的水利单位,受县水利(务)局的直接领导,并接受乡镇党委、政府的工作指导。县水利(务)局对乡镇水利(务)站的人员调配、考评和晋升,应听取所在乡镇党委、政府的意见。 (五)明确管理职能。在县水利(务)局的直接领导下,宣传贯彻有关水利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参与编制并组织实施本地农村水利规划、农村河道和村庄河塘疏浚整治规划;协助地方政府组织防汛防旱工作;指导农村水利设施的日常管理与维护;承担水资源管理与保护、水土保持及治理;负责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水利科技推广运用;完成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交办的其他水利工作。 三、加强乡镇水利(务)站能力建设 (六)优化站点布局。以乡镇或小流域为单元,因地制宜设置乡镇水利(务)站。原则上1个乡镇设立1个水利(务)站;对人口规模较小、工作任务较少的乡镇,可按片设置乡镇水利(务)站;对因乡镇区划调整而行政区域规模较大、农村水利建设管理任务较重的乡镇,水利(务)站可设置2个服务点。 (七)科学核定编制。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全省乡镇机构改革的意见》(苏办发〔2009〕32号)精神,各县在核定的总编制内,本着“专业、精干、高效”的原则,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幅员面积、水资源禀赋、水利保障任务等因素,并结合乡镇水利(务)站布局结构的优化和机构设置的调整,合理确定人员编制,原则上每个水利(务)站人员编制不少于5名。严格人员编制管理,杜绝混编、超编安排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