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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抚顺市政府
【发文字号】 抚政办发[2012]2号
【颁布时间】 2012-01-17
【实施时间】 2012-01-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98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抚顺市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意见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抚顺市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意见的通知

  (抚政办发〔201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抚顺市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抚顺市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的意见

  


  为规范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秩序,完善分配激励机制,理顺收入分配关系,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辽宁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42号),对我市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实施绩效工资与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相结合,完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严肃分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的收入分配秩序。

  

  (二)以促进提高公益服务水平为导向,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合理确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搞活事业单位内部分配。

  

  (三)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强化地方和部门职责,促进形成不同地区、不同类别事业单位的合理收入分配关系。

  

  (四)统筹事业单位与相关群体,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与离退休人员的收入分配关系。

  

  (五)适应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方向和要求,与推动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全面推行岗位管理和聘用制相结合,不断完善绩效工资政策,确保绩效工资工作平稳顺利实施。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

  

  除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外,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单位正式工作人员,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义务教育学校按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全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抚政办发〔2010〕104号)执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按《抚顺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抚人社发〔2010〕98号)执行。

  

  三、清理核查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清理规范事业单位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全面清理核查国家统一规定津贴补贴项目外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账户情况和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坚决取消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清理核查工作纪检监察、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四、绩效工资水平和总量的核定

  

  (一)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体水平由县级以上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物价消费水平、所在地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公务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等因素确定。

  

  (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构成。

  

  (三)县级以上政府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单位类别、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核定本级政府直属及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对绩效工资水平明显偏低、公益性较强的单位,可根据财力给予适当支持,逐步提高其绩效工资水平。对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国家战略发展需要重点支持的事业单位,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给予适当倾斜。对财政性资金定项、定额或零补助的事业单位,根据单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状况,绩效工资水平可适当提高。首次核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时,要考虑清理核查后津贴补贴的实际发放水平,妥善处理各种矛盾。

  

  (四)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政策性调整工资、津贴补贴水平或机构、人员发生变化时,随时调整绩效工资总量。

  

  (五)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负责调控本级政府直属及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体水平。要适应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不同类别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总量管理办法,逐步将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差距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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