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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抚顺市政府
【发文字号】 抚政办发[2012]2号
【颁布时间】 2012-01-17
【实施时间】 2012-01-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98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抚顺市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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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规范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国家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利用非税收入和公用经费自行发放津贴补贴。

  

  (三)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经费应专款专用,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规定,加强会计核算管理。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具体发放方式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工会经费、集体福利费和其他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和核算。

  

  八、组织实施

  

  (一)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各县区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

  

  (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抓紧制定本部门绩效考核办法,做好津贴补贴清理核查和绩效工资实施工作,加强工作指导,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导和督促事业单位严格执行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

  

  (三)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绩效工资工作平稳实施。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 财 政 局

  

  二○一二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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