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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 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在绩效工资中所占比重为50%-70%,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统一确定本级政府直属及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同岗位(职务)人员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事业单位也可在绩效工资总量50%-70%的范围内,自主确定基础性绩效工资的比例和标准。基础性绩效工资一般按月发放。 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由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根据考核办法和考核结果发放,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根据所属单位的特点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事业单位内部绩效考核的指导,引导事业单位不断提高社会公益服务水平。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同时,要妥善处理单位内部各类人员的绩效工资分配关系,防止差距过大。 (三)事业单位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充分讨论、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单位公开。 (四)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由主管部门根据对主要领导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单位主要领导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要保持合理的关系。 六、相关政策 (一)实施绩效工资后,国家原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二)实施绩效工资后,事业单位的“临时性补贴”纳入绩效工资管理,不再以“临时性补贴”项目审核发放。尚未进行津贴补贴归并的事业单位,原发放的合规、合法的津贴补贴和奖金,纳入绩效工资管理,不再另行发放。事业单位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一律取消。 (三)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不再另行发放。 (四)绩效工资实施后,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财政部批准建立的特殊岗位津贴,以及按照规定标准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独生子女奖励费、援藏(援疆)津贴、劳模津贴等,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五)《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事业单位发放的改革性补贴,在规定标准和范围内的,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六)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发放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补贴。其中,离休人员补贴水平按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审计厅《关于提高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辽纪发〔2009〕13号)精神执行;退休人员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七)实施绩效工资后,事业单位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审计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严肃处理。 七、经费来源与财务管理 (一)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按单位类型和财政补助政策,分别由财政和事业单位负担。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单位性质、经费形式,合理确定财政补助政策,并确保应负担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由事业单位负担的经费,其经费来源渠道应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