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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四条 中国质协的主管部门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简称:民政部)。中国质协接受国资委和民政部的监督管理;同时接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中国质协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中京畿道12号,邮政编码:10003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中国质协的业务范围是: (一)积极向政府部门提供质量工作的信息和建议,为政府管理和决策提供服务;根据国家质量工作方针,组织开展全国性的质量宣传活动;接受政府委托,完成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开展全面质量管理知识的普及教育,提高全民质量意识;组织推动并指导全国开展群众性的质量管理活动,帮助企业质量管理小组提高质量创新活动的能力和水平。 (三)加强与国内科研院校及质量工作者的联系,组织开展质量管理理论、技术、方法的研究和交流;总结推广成功的质量管理经验;开展质量管理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和消化吸收国际先进的质量管理成果。 (四)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为会员和社会其他组织提供有效的质量管理技术、方法以及管理体系标准的培训和咨询服务。 (五)按照国家认证认可管理法规,开展质量管理体系以及其他管理体系的认证审核业务。 (六)开展各种形式的质量推进和表彰活动。组织实施“全国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协会质量技术奖”的评审,激励和推动企业的创新发展。 (七)组织实施全国用户满意工程,推进企业实施名牌战略,促进企业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的提高;建立用户评价和质量跟踪体系,开展用户评价和质量跟踪活动;受理用户投诉,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八)加强与各地区、各行业质量组织的联系和协调,指导和推动各地区、各行业质量工作的发展;听取会员的意见,反映会员的呼声,维护质量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九)编辑、出版质量管理书籍和期刊,宣传国家关于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传播现代质量科学技术和质量文化;为广大会员和质量工作者提供质量理论和实践的交流平台。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中国质协会员包括:团体会员、企业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会员会费缴纳标准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第八条 申请加入中国质协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体会员:依法在政府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注册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地级市以及行业质量组织,拥护中国质协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经申请备案后,可成为中国质协的团体会员。 (二)企业会员:依法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含事业单位),拥护中国质协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积极贯彻国家质量方针,推行全面质量管理,经申请批准后,可成为中国质协的企业会员。 (三)个人会员:拥护中国质协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由本人自愿申请,经批准后可成为中国质协的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入会条件: 1.长期从事质量管理工作,具有较深的质量管理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取得一定研究成果并在追求卓越管理,提高质量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领导者、专家学者和质量工作者。 2.愿为中国质量事业做出贡献,并在质量管理学术研究、教育培训等方面有突出成绩的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 (四)名誉会员:在质量管理学术研究上有较高成就,对中国友好,拥护本协会章程,并愿意与中国质协合作的外籍质量管理专家,由本人自愿申请,经批准可成为中国质协名誉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申请者须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会员工作委员会审核批准并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 (三)由会员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办理入会手续并发放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参加中国质协会员代表大会并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和质量工作的建议权; (二)有参加中国质协组织各项活动和组团出国参加国际质量学术交流、考察活动的权利; (三)有获得中国质协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监督中国质协工作并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 (五)会员有自愿入会、退会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