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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中国质协的有关决议; (二)维护中国质协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支持质量公益事业,参加各项活动; (四)及时反映质量工作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五)完成委托承办的工作;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二年不缴纳会费的,应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违反中国质协章程,并给中国质协造成严重损失和不良影响的,中国质协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中国质协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到会半数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必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国资委和民政部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审议批准各专项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六)审议批准秘书处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批准秘书处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草案等; (八)批准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 (九)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决定表彰和奖励事宜; (十一)研究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到会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理事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需更换的,因工作需要增补的,由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二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理事会可设立若干专项工作委员会协助理事会工作。 第二十四条 设立中国质协用户委员会(全国用户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用户合法权益,履行产品质量的社会监督职责;组织开展产品、工程、服务的质量跟踪和用户评价,表彰先进。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在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工作,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为会员和理事提供服务;秘书处应根据理事会和会员要求,及时开拓新的业务活动。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政府部门、企业、院校担任或曾担任过重要职务; (三)在经济、质量领域中有较大影响;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下同)表决通过,并报国资委和民政部批准。 第二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如需延长任期,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国资委和民政部批准。 第二十九条 中国质协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其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中国质协签署重要文件; (四)负责向理事会提名秘书长人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