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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质量协会
【颁布时间】 2012-01-18
【实施时间】 2012-01-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99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中国质量协会供销合作系统分会关于在全国供销合作系统发展会员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中国质协的有关决议;

  (二)维护中国质协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支持质量公益事业,参加各项活动;

  (四)及时反映质量工作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五)完成委托承办的工作;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二年不缴纳会费的,应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违反中国质协章程,并给中国质协造成严重损失和不良影响的,中国质协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中国质协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到会半数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必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国资委和民政部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审议批准各专项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六)审议批准秘书处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批准秘书处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草案等;

  (八)批准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

  (九)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决定表彰和奖励事宜;

  (十一)研究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到会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理事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需更换的,因工作需要增补的,由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二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理事会可设立若干专项工作委员会协助理事会工作。

  第二十四条  设立中国质协用户委员会(全国用户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用户合法权益,履行产品质量的社会监督职责;组织开展产品、工程、服务的质量跟踪和用户评价,表彰先进。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在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工作,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为会员和理事提供服务;秘书处应根据理事会和会员要求,及时开拓新的业务活动。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政府部门、企业、院校担任或曾担任过重要职务;

  (三)在经济、质量领域中有较大影响;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下同)表决通过,并报国资委和民政部批准。

  第二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如需延长任期,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国资委和民政部批准。

  第二十九条  中国质协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其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中国质协签署重要文件;

  (四)负责向理事会提名秘书长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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