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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鄂政发[2012]8号
【颁布时间】 2012-01-31
【实施时间】 2012-01-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99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鄂政发[2012]8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社区卫生是城市医疗卫生服务的基础,是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内容,是优化资源配置、保障居民群众基本医疗需求、缓解居民“看病难、看病贵”的有效途径。近年来,我省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基本建立,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不断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功能逐步完善,为城市居民提供了方便、价廉、可及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同时,也应该看到,当前我省社区卫生事业的发展水平与广大居民健康需求及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要求仍然不相适应。为了全面推进社区卫生事业的发展,提高居民健康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以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目标,围绕“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坚持社区卫生的公益性质,强化政府责任,完善补偿办法,创新体制机制,进一步健全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提高社区卫生服务能力,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

  

  (二)总体目标。到2015年,全省建立起机构设置合理、基础设施完善、服务功能健全、人员素质较高、运行机制科学、监督管理规范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完善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新型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改革取得突破,基本医疗服务可及性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得到普及,有效缓解城镇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到2020年,基本建立覆盖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社区卫生服务体系不断完善,服务能力明显提高,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居民健康水平进一步提高。

  

  二、坚持公益性质,科学规划布局

  

  (三)坚持社区卫生的公益性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政府举办为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责任主体。市辖区人民政府原则上不再举办医院,着力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县(市)人民政府也要将社区卫生工作列为当地卫生事业发展的重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公益性事业单位,以为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为主要职能。遵循公益性原则,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居民提供。

  

  (四)明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职能。社区卫生服务是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以维护社区居民健康为中心,提供疾病预防控制等公共卫生服务、一般常见病及多发病的初级诊疗服务、慢性病管理和康复服务。

  

  (五)合理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各级政府要科学制定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按照“合理布局、便民利民”的原则,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合理布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主要通过优化、整合现有卫生资源设置,由政府举办的一级、部分二级医院转型设立,卫生资源不足部分,优先由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改造、国有企业所属医疗机构转制设立,或由政府新建和社会力量举办。坚持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体、服务站为辅的建设原则,重点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原则上按照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或覆盖3~10万常住人口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难以覆盖的社区,可适当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打造“15分钟社区卫生服务圈”。

  

  (六)合理配置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编制。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其人员编制按照《关于我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有关问题的意见》(鄂编办文[2011]61号)的规定执行。对于由国有企事业单位、公立医院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集体性质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参照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标准,明确人员规模的控制数,由主管部门在该控制数范围内聘任工作人员;对于民营性质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由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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