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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财政部
【发文字号】 财办建[2012]14号
【颁布时间】 2012-01-30
【实施时间】 2012-01-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99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财政部关于2012年开展家政服务体系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接上页]


  二、家政培训项目

  

  (一)支持内容及标准。

  

  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支持,按照《商务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实施“家政服务工程”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276号)开展家政服务人员培训并安排就业的,经商务、财政、工会部门验收合格后,予以定额补助。具体标准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商务、工会部门确定。

  

  (二)管理程序。

  

  1.制订操作方案。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商务部门,按照下达的资金额度及相关规定,制订本地区资金使用管理的操作方案,明确支持标准、资金申报、审核、拨付等具体程序和所需材料等具体要求。于本通知下发2个月内将操作方案及项目安排意见报送财政部、商务部备案。

  

  2.拨付资金。各省级财政部门在确定操作方案及项目安排后,按规定程序将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3.项目验收。各省级商务、财政部门要督促项目实施,在项目完成后及时进行验收。

  

  4.绩效评价。各省级商务、财政部门要按照现行有关办法规定,结合项目特点,认真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工作,并将其作为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资金的重要依据。

  

  各省份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紧做好方案制定及项目申报工作,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可与财政部、商务部联系。

  

  财政部 经济建设司 010-68552523 ,68552661(传真)

  

  商务部 财 务 司 010-65198426 ,65197974(传真)

  

  服 贸 司 010-65197026, 85093782(传真)

  

  附件1: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建设规范

  

  附件2:大型龙头家政服务企业建设规范

  

  附件3:中小专业型家政服企业建设规范

  

  附件4:试点城市基本情况备案表

  

  
财政部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附件1:

  
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建设规范

  


  一、主要功能

  公共服务:面向全社会吸收家政服务企业加盟,负责对加盟企业基本资质进行审查、服务标准进行规范、服务人员进行培训、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评价。

  信息对接:接收并记录市民电话、短信、网上订单等需求信息,答复并联系加盟企业提供服务,对服务结果进行回访。

  运营管理:接纳加盟企业和志愿者申请,评估加盟企业和志愿者的服务数量和质量;采集服务信息;组织做好人员培训、管理讲座等相关支持工作。

  系统维护:负责网络中心的日常运行维护,负责中心的数据库服务器、web服务器及邮件服务器的管理,中心网站的管理和维护,中心网站部分内容的制作。

  质量保障:对网络中心、加盟企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处理因服务质量和价格等引起的纠纷。

  二、服务内容

  家庭服务:家庭教师、家庭保姆、装修装饰、搬家服务、换房服务、液化气站、鲜花礼仪、清洗保洁、家庭-医院陪护、养老托幼、各类雇工、代购代买物品、学生接送等。

  维修服务:房屋、家电、交通工具、通讯维修、供电供水供气设备、日用品等。

  养老服务:敬老、养老、托老、医护、康复。

  医疗服务:在线寻医、专家咨询、医药咨询、网上医院、专家在线、网上药店、医疗常识。

  物业管理:自动抄表、电子巡更、车库管理、管理费用收缴、社区给排水、区域照明、交配电等。

  社区导购:商品热销、二手市场、商场一览、打折速递、市场行情、在线交易等。

  房屋租售:买房档案、卖房档案、租房查询、交易专栏等。

  人才招聘:招聘信息、求职信息、职业培训介绍等。

  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介绍、专业法律咨询服务、法律常识 。

  生活百事:工商办证、税务管理、驾证车辆、交通信息、教育咨询、健康养生、时装潮流、装饰天地、社交礼仪、即时股评、汇率汇价、影视节目、票务信息、天气预报、婚姻服务、殡葬服务、出国须知、国家公益活动开展、政策法规的宣传与咨询等。

  三、服务流程

  来电分发:根据市民来电,按照属地化处理原则,将电话分发到各县(市)区的呼叫平台,并分由服务座席接听。

  获取信息:从交换机中获取电话号码,并从数据库中调出相应服务记录。

  信息处理:接线人员记录求助信息,直接答复(信息咨询类),或者选择服务企业进行对接,处理、答复过程进行录音。

  需求对接:接线人员将市民需求信息告知服务企业。

  服务提供:服务企业与市民取得联系,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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