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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财政部
【发文字号】 财办建[2012]14号
【颁布时间】 2012-01-30
【实施时间】 2012-01-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99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财政部关于2012年开展家政服务体系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接上页]
用户回访:对服务结果进行适时回访,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并对整个回访过程进行录音。

  统计分析:根据网络中心的运行需要和政府有关部门管理要求,制定相应的报表系统,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四、管理制度

  服务企业约束制度。与加盟企业签订质量保证协议,对服务对象有健全的质量回访制度,对服务企业实行严格的监控,对信誉良好的企业向社会重点推荐,对失信企业实行惩罚,融服务与管理于一体,促使服务行为有序规范。

  教育培训制度。对各类服务人员进行标准化训练,要求加盟企业的新增就业人员上岗前都要接受中心培训,造就一支规范的服务产业大军。

  服务质量保证制度。聘请专门的法律顾问和服务质量巡视员,处理因服务质量和价格等引起的纠纷,对网络中心服务情况进行监督。

  五、网络系统构成

  数字程控交换机:用以将用户来电分发至服务座席。

  数据库服务器:用以存储和处理各类数据信息。

  cti语音服务器:用以实现计算机和通讯的集成。

  录音服务器:用以记录、管理和检索每次通话的录音。

  手机接入服务器:用以实现手机客户端的数据通讯接入。

  web服务器:用以支持中心网站运行。

  安全防火墙:用以提供系统网络安全,抵御网络攻击。

  六、网络基本构架

  图(略)

  

  附件2:

  
大型龙头家政服务企业建设规范

  


  为加快培育一批管理科学、运作规范、连锁经营的家政服务企业,促进家政服务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特制订本规范。

  一、须具备条件

  参与企业必须是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的实体,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按时参加并通过各项年检,及时报送各类报表。

  必须具有固定经营场所,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必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无严重违规;无重大人身事故;无重大质量投诉事件。

  必须有完整的企业管理制度,有完善的服务流程等标准文件。

  连续开展家政服务业务3年以上,公司管理人员20人以上,在建设城市当地拥有连锁门店10个以上,年安置能力达到300人以上,年营业额50万元以上;具有较完整独立的风险管控系统和内部信息管理系统。

  二、建设要求

  (一)连锁店建设要求

  家政服务企业可以直营或加盟方式建设连锁店,建设完成后在全省(区、市)新增网点数达到10家(其中直营店比例达到50%以上)。

  连锁门店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办公场所应配备办公、通信等设备,具有可互通互联的企业内部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有企业网站并有专人维护;基本生产服务设备齐全(保洁设备、烹饪设备、培训实操教室等),有完善的水电、通讯、消防等配套设备设施。

  直营店由总部按统一企业形象标识,统一商标和字号,统一经营模式及统一管理制度。

  开展特许经营的家政服务企业须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并参照此规范执行。

  (二)经营要求

  建设完成并正式营业后年营业额比建设前增长30%以上。

  有完备规范的专业服务程序、收费标准及理赔制度并公示;对客户来人、来电、来函(包括电子邮件)及时回复、有问必答;管理人员和服务员统一着装,佩带服务牌,按公司要求的业务流程规范服务。

  对于客户的投诉能够及时进行解决并有记录;严格遵照理赔制度,按合同保障顾客权益,维护企业的权益;企业自身对服务项目回访覆盖面在90%以上,回访满意度在95%以上。

  (三)管理要求

  管理人员:公司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

  家政服务人员:签约家政服务员总数不少于500人(其中员工制签约服务人员数不少于100人);经过培训持证上岗的家政服务员的比例不低于80%;家政服务员具备上岗必备的证件:身份证、健康证、培训合格证;家政服务员工资按时发放,家政服务企业为员工购买人身保险和职业责任保险。

  管理制度:有完备规范的岗位责任规则并得以实施;有完备规范的企业与客户书面合同签订制度;有完备规范的人事聘用制度、职工教育培训制度、考评和奖惩制度;有完备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有完备规范的风险防控制度。

  

  附件3:

  
中小专业型家政服务企业建设规范

  


  为加快培育一批服务民生、经营规范、专业化运作的月嫂、早教、居家养老型家政服务企业,促进家政服务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适应和满足各类居民家政服务需求,特制订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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