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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赣府发[2012]4号
【颁布时间】 2012-01-16
【实施时间】 2012-01-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00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鄱阳湖综合整治坚决保护“一湖清水”的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鄱阳湖综合整治坚决保护“一湖清水”的意见

  (赣府发[2012]4号)


  

  南昌、九江、上饶、抚州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南昌县、新建县、进贤县、永修县、德安县、星子县、都昌县、九江县、湖口县、共青城市、庐山区、鄱阳县、余干县、东乡县人民政府:

  

  鄱阳湖是江西的母亲湖,是我国最大的淡水湖,也是国际重要湿地、重要的候鸟越冬地,对长江中下游地区的生态安全、粮食安全、用水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在我国乃至全球生态格局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保护鄱阳湖“一湖清水”是全省人民的共同责任。改革开放特别是新世纪以来,全省人民对保护鄱阳湖作出了不懈努力,取得了巨大成就,使鄱阳湖成为四大淡水湖中唯一没有富营养化的湖泊。但由于个别地方单纯追求经济利益,非法捕捞、猎杀候鸟、非法采砂、违法违规填湖、非法排污等现象时有发生,直接威胁鄱阳湖的生态功能。为此,省政府决定开展鄱阳湖综合整治。为做好鄱阳湖综合整治,坚决保护“一湖清水”,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实施国务院批复的《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规划》,围绕保护鄱阳湖“一湖清水”,统筹兼顾,防治结合,标本兼治;规范采砂、捕捞、养殖、排污等人为活动,加强候鸟保护和湿地保护,稳定鄱阳湖生物多样性,提高生态系统自我修复能力;进一步加大投入,积极运用先进科技,加快体制机制创新,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提高保护鄱阳湖的能力和水平;实现人与鄱阳湖和谐共处,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良性互动,为建设富裕和谐秀美江西打下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保护鄱阳湖不仅要保护鄱阳湖的水,而且要保护鄱阳湖的越冬候鸟、鱼类等动植物资源和湿地,实现人水和谐、人湖和谐、人与自然和谐,永保鄱阳湖“一湖清水”,给子孙后代留下一个清洁、完整、秀美的鄱阳湖。

  

  (二)坚持统筹兼顾、重点整治。保护鄱阳湖要统筹兼顾鄱阳湖调洪蓄水、调节气候、降解污染等多种生态功能,防治结合,预防为主;按照统一部署,加强合作,重点打击非法捕捞、非法猎杀候鸟、非法采砂、违法违规填湖、非法排污等行为。

  

  (三)坚持打防结合、标本兼治。加强防范,引导全省人民共同保护鄱阳湖,针对突发问题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各种破坏鄱阳湖的违法犯罪行为;通过专项整治有效保护鄱阳湖生态系统,并逐步建立鄱阳湖长效保护机制。

  

  (四)坚持自然修复与工程措施相结合。鄱阳湖保护要减少人为活动破坏,让鄱阳湖按照自然规律休养生息、自然修复生态功能;在破坏严重、难以自然修复的区域,采取先进适用技术,通过工程措施修复鄱阳湖功能。

  

  (五)坚持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兼顾。鄱阳湖保护要把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放在首要位置,充分发挥鄱阳湖的生态功能;同时,要在资源承载能力、生态环境容量许可的条件下,把生态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科学合理利用鄱阳湖的各种资源。

  

  三、总体目标

  

  加强保护力度,规范经济行为,大力打击非法活动,永保鄱阳湖“一湖清水”,鄱阳湖水质稳定在ⅲ类以上;湿地保护面积持续稳定,湿地生态功能不断增强;生物多样性得到有效保护,珍稀濒危动植物数量有所增加;人类对鄱阳湖的开发利用更加科学合理,鄱阳湖资源能够永续利用;鄱阳湖对长江中下游地区乃至全国、全世界生态安全、粮食安全、用水安全的支撑能力进一步增强。

  

  四、重点任务

  

  (一)整治非法捕捞

  

  1.依法取缔非法捕捞工具,清理和销毁滞留水中定置渔具,严肃查处各类破坏渔业资源的违法案件。

  

  2.打击电、毒、炸鱼、非法使用定置网等破坏渔业资源的各类违法捕捞行为和破坏江豚等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区环境的行为。

  

  3.加大渔船安全检查力度,打击渔船违章载客等非法生产与违规作业行为。

  

  (二)整治非法猎杀候鸟

  

  1.打击非法猎杀、收购、携带、运输、藏匿、出售、食用越冬候鸟及其制品等各类违法行为,全面整治非法围堰种植、围湖养殖以及违规植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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