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吉政发[2012]1号
【颁布时间】 2012-01-05
【实施时间】 2012-01-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00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

  (吉政发〔2012〕1号)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2〕36号)精神,现就加强我省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我省统筹推进“三化”、实施 “三动”战略,以服务就业和经济发展为宗旨,坚持 “城乡统筹、就业导向、技能为本、终身培训”的原则,通过完善制度、创新机制、加大投入,不断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全面提升劳动者素质,促进灵活型、数量型就业向稳定型、素质型就业转变,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富民强省、构建和谐吉林提供强有力的技能人才支撑。

  

  (二)目标任务。实施劳动者素质培训计划,积极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突出开展特色职业培训,切实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努力实现 “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和 “就业一人、培训一人”的工作目标。“十二五”期间,全省累计开展各类职业培训400万人次,力争使新进入人力资源市场的劳动者都有机会接受相应的职业培训,使企业技能岗位的职工得到至少一次技能提升培训,使每个有培训愿望的创业者都参加一次创业培训。通过高技能人才培训,使全省高技能人才达到48万人,占技能人才总量的28%。

  

  二、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三)开展就业技能培训。面向城乡各类劳动者开展多种形式的就业技能培训。对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重点开展初级技能培训;对城乡未能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新成长劳动力开展6-12个月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对企业新录用的人员,通过师傅带徒弟、集中培训等形式开展岗前培训;对残疾人员等弱势群体开展适合自身特点、针对性强的技能培训;对职业院校学生强化职业技能和从业素质培养。各地要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针对汽车维修工、家庭服务从业人员、部队退役士兵、城乡贫困生、大学毕业生的特色技能培训,打造 “吉林技工”培训品牌。

  

  (四)加强岗位技能提升培训。鼓励企业广泛开展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结合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对职工技能水平的要求,通过在岗培训、脱产培训、业务研修、技能竞赛等多种形式,加快提升企业在岗职工技能水平。实施 “千名首席技师打造计划”,到2013年底,打造1000名 “吉林省首席技师”,建立30个 “吉林省首席技师工作站”,培养一批适应发展需要的高技能领军人才。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积极承担社会培训任务,为参加职业培训人员提供实训实习条件。

  

  (五)大力推进创业培训。不断规范培训标准,完善培训模式,提高师资水平和创业培训质量。鼓励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城乡各类劳动者以及处于创业初期的创业者参加创业培训,做好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工作。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和创业项目,通过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和企业经营管理培训,提高受培训者的创业能力。强化创业培训与项目开发、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提高创业成功率和经营稳定率。

  

  三、提高职业培训质量

  

  (六)推行就业导向培训模式。全面实行校企合作,创新培训方法,引导职业院校、企业和职业培训机构大力开展订单、定向和定岗培训。强化实训实习,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确定紧缺技能人才的工种目录,在汽车、石化、农产品加工、轨道客车、光电子、生物制药、文化等产业,加强紧缺技能人才的培训储备。有条件的县 (市)可以探索 “需求-培训-鉴定-就业-提升”一体化职业培训模式,做到根据市场需求开展职业培训,进行技能鉴定评价,不断提升职业技能,稳定就业岗位。

  

  (七)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及考核评价。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核发的规范管理,推动职业院校落实毕业生“双证书”制度。完善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指导企业结合国家职业标准和企业岗位要求,开展企业内部职业技能评价工作。加强技师社会化考评工作,对能解决企业生产高难度技术问题,在工艺革新、技术攻关等方面有显著成绩的劳动者,可以破格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对在市 (州)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前三名的选手,经省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按有关资格条件审定合格后,颁发技师或高级技师资格证书。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