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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晋政办发[2012]1号
【颁布时间】 2012-01-04
【实施时间】 2012-01-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00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晋政办发〔2012〕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家庭服务业是以家庭为服务对象,向家庭提供各类劳务,满足家庭生活需求的服务行业。大力发展家庭服务业,是加快服务业发展的重要内容和有效手段,对于增加就业、改善民生、扩大内需、调整产业结构具有重要作用,也是实现我省转型跨越发展的客观需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4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发展我省家庭服务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基本原则

  

  1.坚持市场运作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大力推进家庭服务业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

  

  2.坚持政策扶持与规范管理相结合,积极实施扶持家庭服务业发展的产业政策,倡导诚信经营,加强市场监管,规范经营行为和用工行为。

  

  3.坚持满足生活需求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相结合,通过发展家庭服务业,为家庭提供多样化、高质量服务,带动相关服务行业发展,扩大服务消费。

  

  4.坚持促进就业与维护权益相结合,努力吸纳更多劳动者尤其是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妥善处理好家庭服务机构、家庭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关系,维护好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二)发展目标

  

  1.到2015年,建立完善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政策体系,形成多层次、多形式共同发展的家庭服务市场和经营机构,家庭服务供给与需求基本平衡;健全发展家庭服务业的监管措施,制定家庭服务机构资质规范和家庭服务业市场准入制度,形成失信惩戒和守信褒扬机制;以非公有制经济为主体,鼓励各种资本投资创办家庭服务企业, 家庭服务企业数量由现在的700户增加到1500户,形成大中小企业协调发展的合理布局和服务网络;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数量由现在的6.5万人增加到15万人,职业技能水平不断提高,权益保障机制逐步完善。

  

  2.到2020年,惠及城乡居民的家庭服务体系比较健全,能够基本满足家庭的服务需求,总体发展水平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相适应。

  

  二、推进家庭服务业发展

  

  (三)扶植重点业态发展

  

  重点发展满足家庭基本需求的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和病患陪护服务等业态。引导有条件的企业走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的发展道路,在注册登记、市场融资、连锁经营、品牌推广以及就业服务、技能培训、社会保险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和优先扶持,形成示范带动效应。到2015年,全省重点扶持10户家庭服务企业做大做强,各市的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和病患陪护服务等重点业态至少各有2户龙头企业。同时,要积极发展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专业化养老服务机构,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营。因地制宜发展满足家庭特色需求的家庭用品配送、家庭教育等业态。鼓励发展残疾人居家服务。鼓励家庭服务业向农村尤其是中心镇发展。

  

  (四)扩展家庭服务业市场

  

  以非公有制经济为主体,鼓励各种资本投资创办家庭服务企业。积极发展非营利性、公益性的家庭服务业。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等组织利用自身优势发展多种形式的家庭服务机构。鼓励家务劳动社会化,积极扩大家庭服务需求。政府面向困难群众提供的家庭服务类公共产品,要按照市场机制向社会购买。要大力培养家庭服务业市场,根据不同群体的服务需求,通过开展各类专项招聘活动,搭建供需平台,实现需求直接对接,满足家庭服务员自由流动、自主择业。

  

  (五)完善家庭服务业标准化建设

  

  开展家庭服务业服务标准制(修)订工作,推行服务承诺、服务公约、服务规范等制度,提高服务质量。制定家庭服务机构资质规范,依法规范家庭服务机构从业行为。建立家庭服务业市场准入制度和家庭服务企业备案制度。大力开展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家庭服务机构诚信经营教育和家庭守信教育,形成供需各方相互信赖、安全可靠的市场环境。健全失信惩戒和守信褒扬机制,在家庭服务机构资质评级以及日常监管、表彰奖励中,要重点考核诚信经营情况,将家庭服务供需各方诚信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并与其他部门的诚信记录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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