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四)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 (五)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六)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七)对下属单位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监督情况; (八)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九)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五条 卫生部直属企业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二)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 (三)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四)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五)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经济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 (六)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六条 在审计以上主要内容时,应当关注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情况: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等。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审计工作方案,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经联席会议同意,内部审计部门可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九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召开有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履职情况介绍,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派人参加。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进行审计公示。公示期为审计组现场工作周期;公示内容包括:审计对象、审计期限、审计内容以及接受反映情况的联系方式等。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财务会计资料; (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三)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 (四)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五)重要事项及有关经济遗留问题的专门材料; (六)接受相关经济监督部门审计、检查的处理意见和处罚决定; (七)审计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有关领导同志的意见,也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了解、掌握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报送领导批准后,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抄送联席会议各部门。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中发现的需要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的问题,经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决定后,依照法定程序移交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和立案处理。 第五章 审计报告 第三十条 审计组向内部审计部门提交审计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基本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