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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卫规财发[2012]9号
【颁布时间】 2012-02-03
【实施时间】 2012-02-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01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1.简序:简要说明审计依据、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审计的起止时间及审计的实施情况。

  

  2.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主要包括被审计单位的性质、管理体制、业务范围及经营规模、适用的财务会计制度、组织结构、职工人数等。

  

  3.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履职年限、分管工作等。

  

  (二)审计情况:

  

  包括对单位财务收支、资产、负债、损益、有关经济指标的审计情况,重大决策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遵守财经法纪情况等。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1.发现的主要问题:对于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不合理、不规范的行为,被审计领导干部存在的问题给予揭示。

  

  2.需要反映的其他情况。

  

  3.审计意见和建议: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四)审计评价:

  

  根据审计情况,综合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主要业绩,指出应当由其承担的经济问题责任。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工作材料进行整理归档,其内容包括:

  

  (一)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工作底稿;

  

  (二)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及本人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

  

  (三)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或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

  

  (四)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执行审计意见的整改情况;

  

  (五)需要归档的其他材料。

  

第六章 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并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联席会议。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其主管部门或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给予党政、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提供有关材料和证明材料;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工作;

  

  (三)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真相;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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