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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明确乡村医生职责,完善服务功能,实现村卫生室乡村医生全覆盖;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政策,健全培养培训制度,加强从业监管,实施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规范执业行为,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素质和服务水平,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廉价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乡村医生职责 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包括: (一)公共卫生服务。在专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监督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开展或参与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建立、健康教育、儿童和孕产妇保健、老年人健康管理、预防接种、高血压和糖尿病管理、重型精神疾病管理、卫生监督协管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好食品安全、非法行医和采供血及其他公共卫生违法信息报告等。 (二)基本医疗服务。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或县级医疗机构,对情况紧急不能转诊的,先行抢救并及时向有抢救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求助。 (三)其他服务。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按照乡镇卫生院要求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和协助新农合筹资、为参合农民报销门诊费用等工作。 三、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 (一)严格乡村医生执业资格。乡村医生必须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证书或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并获得相关执业许可,在规定的范围内执业。在村卫生室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的人员也应具备执业护士、药师、会计等相应的资格。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国务院颁布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村卫生室乡村医生和其他从业人员准入管理。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 (二)合理配置乡村医生。乡村医生经个人申请,村民委员会推荐,乡镇卫生院考核,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由卫生院统一聘用在村卫生室执业。村卫生室负责人由村民委员会公开选举确定,并与乡镇卫生院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按服务人口的比例配备,原则上每千名服务人口配备1-1.5名乡村医生,人口较多或居住分散的行政村酌情增设。对乡村医生富余的地方,鼓励采取竞争上岗的方式择优选用。有条件的村卫生室可配备专职预防保健、护理等其他从业人员,优先配用女乡村医生。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掌握乡村医生情况,对目前没有乡村医生的行政村,可由乡镇卫生院派人驻点或巡诊、邻村乡村医生合同代诊的方式,满足农民群众的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需求。乡镇卫生院协调村民委员会做好本乡镇范围内乡村医生统一调配使用,确保乡村医生服务范围覆盖全部行政村。 (三)加强乡村医生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乡村医生教育和培训计划。以乡村医生工作职责为依据,细化其承担的工作任务,有针对性的开展教育培训。深入开展乡村医生大培训工作,组织30至50岁的中青年乡村医生骨干,在医学院校开展至少一个月的政策、业务理论知识学习,在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为期一个月的观摩培训,使其服务理念、诊疗水平适应群众的需要,力争3年内完成全市4000名以上乡村医生培训工作。积极开展中医药适宜技术培训,鼓励运用中医药适宜技术为广大农民开展诊疗服务,努力提高乡村医生中医药服务水平。采取多种途径,鼓励有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医学学历教育,促进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导乡镇卫生院利用例会等形式对乡村医生进行免费培训,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两周。 |